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教师论文 >

论法的价值位阶原则On the Principle of Law's Value Hierarchy

发布时间:2016-10-02 07:03

论法的价值位阶原则On the Principle of Law's Value Hierarchy


摘  要:

价值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 反映了价值效力间的高低、强弱或者价值上的轻重关系。法的价值位阶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中引进的一个概念。三十年来中国法学界对于法的价值位阶研究,已从疏远到亲近,迄今方兴未艾。第一章法的价值概述中,主要论述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意义及法的价值种类,在法的价值的种类中论述了法的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四大基本价值及法的一般价值。第二章介绍了价值位阶原则概念和价值位阶排序以及关于法的价值位阶国内的研究现状。第三章介绍了法的价值位阶补充原则。

关键词:法的价值;价值位阶;正义;自由;秩序;效率


Abstract:

Value hierarchy is a legal phenomenon in the world, reflecting the value of effectiveness between high and low, strength or weight on the value of relationships. Law's value hierarchy is a concept introduced in the 1980 of the 20th century from the Western law. 30 years of Chinese law for law study on order value, from alienation to close, so far the ascendant. In the value of the first order, mainly deals with legal value, the concept of value and legal value category of the law, discussed in the legal value category of law justice, freedom, order and efficiency of four basic values and the General value. Second chapter describes the hierarchy concept values and value level of sort and value level of the research about the method. Chapter hierarchy add value principle of the law.

Key words: Law of value; Value hierarchy; Justice; Free; Order; Efficiency


目  录


一、法的价值概述 3
(一)法的价值概念 3
(二)法的价值意义 3
(三)法的价值种类 4
1. 法的价值的分类概述 4
2. 法的基本价值——正义、秩序、效率、自由 4
3. 法的一般价值 5
(四)法的价值衡量原则 5
二、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概述 6
(一)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概念 6
(二)我国关于法的价值位阶研究现状 7
(三)价值位阶的具体排序 7
1. 正义——法的终极价值 7
2. 秩序与正义 7
3. 自由与正义 8
4. 正义与效率 8
(四)法的基本价值优先法的一般价值 9
三、法的价值位阶补充原则 9
(一)个案平衡 9
(二)比例原则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一、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的价值概念

不同国家的学者和人们对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和说法,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曾说过:“法律的价值就是那些值得去保障的法律,这种正义化的意义,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是,对于真正的法律价值来说,将正义归于此类未免有点牵强[1]。
在中国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法律的价值将人限定于一个界限中,包括对人的各种影响。法律的价值在此可以如此认识:首先,法律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人对法律的看法。在法律的界限中包含法律和人之间的要求或者需求层次[2]。
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一方面论述了法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以笔者水平,对于以上三种观点都难以对其评价,在笔者看来,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指客体的法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 它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中[3]。


三、法的价值位阶补充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它主要用于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通过建立法律规则来使每个部分之间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如果处于一种理想的氛围之内,所形成的社会现象也能够使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处于一种缓和的状态,能够更加容易得到社会的宽容和理解。建立法律制度在社会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当今社会,立法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宣传方式,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在解决社会各个阶层的麻烦时,由于其广泛的适应性,使得矛盾更容易解决。然而,在每个案件中,必须建立等值的价值观,可以采用比例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来进行平衡。

(一)个案平衡
在这里,个案平衡原则主要是对矛盾的分析,以求在双方所处的原则上公平对待,使各自都能控制自己的风险,保留双方的利益,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能够根据案情的需求和利益,来进行考虑。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能够有效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因此在其实施和监测过程中,要站在双方各自的利益角度来进行协商处理,而案情的最终满意结果是使双方都能得到想要的利益,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尽量减少自我风险和损失。如果在自然和社会因素上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情况,那么法律将允许选择一种另外的方式对其进行侦察。法律的效应不会因为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而失去其权威性,法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保持它的灵活应用。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有明确规定,无论哪个国家的公民,在面对巨大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的环境时,可以适当减轻在本法律中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减轻的程度应该视危难的程度而定,而个项义务的削减并不代表其他义务不需要履行。
(二)比例原则
而“比例原则”在价值冲突中的体现为在面对两种适用的法律规则时,如果其中一种法律的价值大于另一种法律所拥有的价值,在必要时,会侵犯另一种法律,但是必须有所界限。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两种法律发生对峙现象时,我们往往先结合实际情况对进行分析,并且根据我们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甄选,分析我们所选择的价值是否合理。如同美国法哲学家E 博登海默所说,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根据其自身的规定和内容来判断事情的对错,并及时对事件本身做出调整和控制冲突的扩大。然而,有时一种目的的达成需要以另外一件事物或者项目作为牺牲,在权衡两者利弊之间,做出明智的选择。例如,在城市规模建设中,有些旧城区需要进行改建,为了给市民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进行生活和修养,所以需要旧城区的人们进行拆迁和搬离。因此,权衡整个市区和居民的利益与旧城区人民的利益,还是使旧城区人民作出了相应的让步。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6.

[2]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7-81.
[3]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225-241.
[5]葛雅兰. 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述评[J]. 探索,2013,05:190-193.
[6]卓泽渊. 法的价值的诠释[J]. 苏州大学学报,2012,05:18-21.
[7]宁洁. 法的价值研究之反思[J]. 理论观察,2014,04:116-117.
[8]周文华. 论法的价值的特性[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04:117-120.
[9]周灵方. 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兼论法的正义价值之优先性[J]. 伦理学研究,2011,06:110-115.
[10]贺电,刘乃源. 平衡视域下法的价值实现与整合[J]. 学术界,2014,10:88-100.
[11]周俊光. 浅论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J]. 法制与社会,2013,06:3-4.
[12]朱洁.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J]. 重庆工学院学报,2012,02:96-98.




本文编号:12853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uzhibaogao/12853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619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