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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投机型陷阱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5-14 07:18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从目前国际上专利领域的动态上来看,专利陷阱现象由美国和欧盟向全球各地蔓延,尤其是在美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专利陷阱现象进行遏制之后,这些设置主体开始将目标转向了发展中国家。而专利陷阱现象在我国理论界尚处于研究初期,尤其是专利投机型陷阱的研究较少,多数还集中于实务界的讨论之中。而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且目前还并不十分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内企业初期科技力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欠缺,借鉴国外成功企业的技术是普遍现象,而在模仿和借鉴他人技术或者利用他人进行生产时,容易陷入国外的专利陷阱。在专利陷阱的各种表现类型中,专利投机型陷阱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更大,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投机型陷阱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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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针对专利投机型陷阱,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对专利进行重视,但是由于应对专利陷阱现象的经验不足,造成我国企业很容易成为国外专利投机型陷阱设置主体的目标。因此本文想要对专利投机型陷阱问题进行研究,具体来说通过探究什么是专利陷阱现象,什么是专利投机型陷阱现象以及专利投机型陷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来尝试性地针对我国专利投机型陷阱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几个方面的思考,希望可以在法律建议上做出自己的一份微小的贡献。此外,还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让我国企业更好地了解专利投机型陷阱的各方面特点,充分做好应对该类型陷阱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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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献综述
专利投机型陷阱是专利陷阱现象的一种类型。首先,目前关于专利陷阱现象国内相关学术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对现有文献的搜集和研究之后,发现对于专利陷阱现象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专利陷阱的历史发展和范例等问题作初步的剖析和研究,而且由于所处视角不同,在专利陷阱现象的概念上也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另外,现有的关于专利陷阱现象相关的研究并不集中,并且国内学者主要是以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总体上看并没有完整的理论系统。因此,我国专利投机型陷阱现象还处于研究初期,仅仅是对于专利投机型陷阱的演变来源即专利钓饵型陷阱近年来研究较多。但是即使是研究较多的专利钓饵型陷阱也有很多观点的冲突。此外,关于专利陷阱现象对于社会的影响,理论界的学者所处角度不同,观点也不同。其中一方观点认为专利陷阱现象的负面影响只是针对于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专利权人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专利权范围内获得竞争优势。而有的学者是站在人类科技进步的整体角度上,认为专利陷阱现象的存在反而有利于科技的进步,因为专利权人设置的专利陷阱可以使相关领域的竞争对手更注重自己的技术研发和专利部署,所以是有利于整体的科技进步。1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有很多争论,但是站在学者自己的观点来看都有其合理性存在。而本文更关注于专利投机型陷阱对于我国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我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因此,是有必要对现阶段专利投机型陷阱展开深入研究的。对于专利陷阱现象以及专利投机型陷阱现象对社会的影响可以从近几年专利领域的动态中可以看出。通过对新闻资料的搜集和学者们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正面临来自国外设置主体的威胁和攻击,而我国企业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由此更可以看出专利投机型陷阱对于我国的负面影响较大。 此外,在专利投机型陷阱的概念界定方面,目前由于研究并不集中,很多学者把它放在了传统的专利钓饵型陷阱之中,这样并不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同时也不能有效地在法律层面进行遏制,尤其是在专利投机型陷阱中还存在着正当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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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陷阱及其社会影响分析

专利投机型陷阱是专利陷阱现象的一种类型,但是对于专利陷阱现象明确的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观点,因此研究专利投机型陷阱现象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专利陷阱现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专利陷阱现象对我国的社会影响作进一步分析。

第一节 专利陷阱的内涵与外延 
在美国,专利陷阱现象最先是以“patent troll”2的形式出现。最早以这种形式设置专利陷阱的公司是 TechSearch 公司。该公司起诉英特尔公司的事件引起了美国对于专利陷阱现象的重视。此后各种表现形式的专利陷阱现象在美国频繁出现并蔓延到其他国家。而专利陷阱现象在美国开始频繁出现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美国政府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专利的具体制度上做出了改变,从总体上来说这些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专利权利人更多的权利。二是增加专利权利人获得临时禁令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专利被证明有效和审判开始之前,专利权人就可以获得临时禁令,禁止竞争对手销售与之相同或者相关专利产品。三是美国的原有的陪审团制度使个人或小型企业胜诉率提高,而大型企业由于顾及企业声誉和法院的禁令威胁等原因,往往愿意以和解的方式并支付高于正常数额的专利许可费或者专利赔偿费来结束诉讼。前两个原因增加了专利的市场价值,而第三个原因造成专利陷阱设置主体可获得的利润更高,从而促使专利陷阱现象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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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专利陷阱的现状及其社会影响
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从建立到现在仅仅三十载。在借鉴国外专利法的基础上,我国《专利法》(以下统称我国专利法)在 1984 年才制定并实施。而我国制定并实施专利法的目的很明确,体现在专利法第一条中,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专利权。截止到 2014 年,我国专利法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改。在每次的修改中,保护专利权都是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当然,这个立法精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换一个角度看也存在对专利潜在的过度保护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这是根据两种专利的性质和缩短授权时间的角度来考虑的。另外,我国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与发明专利放到了近似程度的重要保护地位,以上两点就造成前两种专利容易获得而且也容易被利用。也就是说,由于专利可能存在授权条件和潜在过度保护行为的失衡,造成专利相对于其他国家容易获得。进一步来说专利权人依据其所拥有的专利,尤其是得不到良好实施的问题专利和垃圾专利,起诉他人以获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这种情况会引起专利陷阱现象在国内的大量出现。 此外,我国的停止侵权也促成了专利陷阱现象的发生。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权和美国的禁令制度类似,但是在适用范围上比禁令制度更大。在美国必须通过四项要件法的测试之后才可以颁布禁令。也就是说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者满足这四项要件的所有内容,才可以颁布禁令,而我国的停止侵权的例外条件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的停止侵权对专利陷阱现象的发生产生催化的作用。 除了国内环境导致的专利陷阱现象在我国的兴起和频繁发生。我国面临着更多来自国外的威胁。因为专利陷阱的现象最初来源于国外,而我国目前专利制度还不完善,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本土的专利陷阱规制后,导致一些设置主体开始将目标投向我国。从近期我国企业遇到的诉讼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专利陷阱现象在我国的各种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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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国专利投机型陷阱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 22 
第一节 美国专利投机型陷阱的法律规制 ....... 22 
一、美国专利投机型陷阱概述 ...... 22 
二、美国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法律规制 ...... 23 
第二节 对我国专利陷阱法律规制的借鉴 ....... 25 
第四章 我国应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策略及法制完善 ........... 27 
第一节 我国针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应对策略 ........... 27 
第二节 我国专利投机型陷阱法律规制建议 ..... 28 
一、我国可规制专利投机型陷阱的现行规定和不足 .... 28 
二、关于完善我国对专利投机型陷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 29

第四章 我国应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策略及法制完善

通过前面三个部分的探讨和分析,已经了解到了专利投机型陷阱的内涵和外延,并且明确了我国对专利投机型陷阱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尝试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在本章中试图提出几点完善专利投机型陷阱法律规制的建议。虽然本文的重点在于我国对于专利投机型陷阱法律层面的规制,但是在这之前,还是需要站在我国企业应对策略的角度来提出几点建议。因为前面已经探析过专利投机型陷阱是有其正当性理由,所以一些情况还不能从法律层面进行有效规制,但是短期内基于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目的,还是需要我国企业首先进行自身的策略上应对。

第一节 我国针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应对策略
我国针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应对策略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点: 一是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应该站在长期规划的角度重视对专利投机型陷阱的防护和预警,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并在核心技术研发之前做好相关专利文献的检索。 二是积极进行专利申请,尤其要考虑到专利的地域性特征,及时向其他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所掌握的核心专利避免专利投机型主体手中的组合专利的胁迫。另外即使遇到专利投机型陷阱,也可以以此为筹码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交叉许可或者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 三是通过与国外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进行专利结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落入专利投机型陷阱之中。但是和国外企业进行结盟还是有一定隐患的。例如美国的苹果公司与韩国的三星公司多年来合作愉快,苹果的部分产品一直选用三星生产的微芯片,但是在智能手机市场爆发的 2011 年,三星、苹果这两家合计利润占整个行业90%以上的公司也爆发了大规模专利诉讼。而我国企业毕竟目前核心专利拥有量并不多,优势也不大。一旦结盟可能会受到国 外企业很多限制甚至反而弊大于利。例如在我国的智能手机行业,小米手机就是“类三星”。因为小米手机的供应商很多都是苹果公司的供应商,所以小米手机的质量才得到保证,这与三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为三星手机的供应商也大部分来自苹果。如果想要走出国门进欧美市场,苹果感受到威胁之后很可能以对待三星和 HTC 手机的方式使小米遭到压制。所以国内企业在努力研发自己的核心技术的同时,可以先考虑国内企业之间的专利结盟,其次再考虑和国外企业的专利联盟来应对专利投机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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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是为了解决我国专利投机型陷阱及其法律规制完善的问题。文章以专利投机型陷阱为研究对象。将专利陷阱现象定义为两层含义,一是由专利权人设置的,利用专利权的合法排他性的空间对竞争对手采取措施取得竞争优势的现象,二是由专利权人设置的,把专利权作为谋取暴利的工具的现象。而专利投机型陷阱是基于专利陷阱现象的第二层含义中发生的。专利投机型陷阱是专利陷阱现象的一种类型,即专利权人本身没有技术研发,而是专门以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者独占使用权为主要活动,并且利用这些专利通过向侵权人索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或者通过专利诉讼索取高额赔偿金来获得利润。 通过专利陷阱现象的社会影响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专利投机型陷阱对于我国的社会影响从整体上来看是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专利陷阱现象中存在着正当性,即专利权取得的合法性、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专利非产品化的合法性。但是专利投机型陷阱有很强的投机性和寄生性,虽然存在着正当性,但是基于维护利益平衡和我国企业面临的威胁而站在我国企业利益和经济安全的角度上来分析,在我国针对专利投机型陷阱进行法律规制是很有必要性的。由于专利陷阱现象起源于美国而且近几年美国对专利投机型陷阱也有很多举措,因此值得我国法律规制上有所借鉴。在提出我国法律规制的建议之前,为了更好地辅助法律规制的效果,,还需要对我国的企业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策略,毕竟我国企业从自身进行较好的防御才可能避免成为专利投机型陷阱的目标。通过文章前三部分的分析,以一种审慎的态度,本文在最后尝试性地提出自己关于我国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主要是从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方面以及对程序性问题上的改善建议来直接遏制专利投机型陷阱,另外尝试从对中介机构和行业规范的政策性引导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增列条款来间接延缓专利投机型陷阱在我国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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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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