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婚内债务也应相互承担
发布时间:2016-02-25 10:46
身边的事儿 女方借款买下一辆家庭用车,两人离婚时已对该车辆进行了分割。事后,债权人拿着欠条将这对已离异的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还款。2月19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案。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12年8月20日,王某想购买一辆家庭用车。由于当时缺少资金,王某让妻子张某找其堂妹张甲借款3.6万元,并约定两年内还清。2013年10月1日,王某还张甲借款8000元。事后,因夫妇感情不
好,两人在协议离婚时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于2014年年底前还清借款本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千分之十五计付利息,违约后则按千分之二十计算。该辆车归王某所有,明确欠张甲借款由王某清偿。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张甲借款3.6万元,有张某亲笔签名的借条、证人的证言、张甲的自认以及原告的取款凭证等佐证,故
借款事实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成立。由于该笔借款是在王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并用于购买家庭用车,该车辆已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这笔债务系王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应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清偿。张某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就该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张某和王某之间产生效力,故法院判决,由丈夫王某归还借款,妻子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王树恒)
本文编号:3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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