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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会长 中国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17-12-08 19:00

现任领导组织机构

学术室

组织、管理学术研究活动;制定科研计划方案;教改实验区管理和服务;科研课题常规管理;科研成果宣传、推广;学术论文征集和评选。中国教育学会会长

分支机构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相关事务,管理分支机构的组织、活动和财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专题研究中心的活动和财务管理。

会员服务中心

组织会员活动与提供会员服务,发展单位及个人会员,招募志愿者并组织志愿者活动,参与协调学会内部其他与会员相关的活动。

新闻与信息中心

负责学会的网站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学会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教改实验区、专题研究中心、联盟学校的信息汇总、处理和发布,以及学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事业发展部

负责学会事业发展项目的研究、策划、论证、组织实施等;承担重大合作项目的联系、协作等。

财务室

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决算报表及报告,财务分析;负责学会资金管理调度工作;负责学会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成本核算和内部财务结算工作;负责分支机构及学会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

办公室

处理学会日常行政事务;联系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学术委员;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外事工作;个人会员管理;信访、接待;学会后勤保障与安保工作。

北京学汇至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学汇至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国教育学会全资公司,主要经营服务内容为:面向教育教学一线的专业支持为核心的学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面向社会并对各教育机构、教师等提供学术服务;代表学会对外进行商务活动。

分支机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本文编号:126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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