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是1968年7月1日由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
20世纪60年代,由于苏联和美国加紧进行核试验,完善核武器,世界上反对核扩散的舆论日益强烈。美苏为了保住他们的核优势,乘机推动签订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在美苏的主导下,联合国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根据条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共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家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条约还特别规定,核武器国家是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中国于1992年3月正式加入该条约。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坚决反对核武器扩散,,积极推进和平利用核能进程,切实加强核安全。
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8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等。中国于1998年12月31日签署了附加议定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关于裁军和军控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条约》生效以来,在遏制核扩散、降低核危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编号:2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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