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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西方文化视野下性恶论比较研究——以弗洛伊德和荀子为例

发布时间:2018-01-18 06:06

  本文关键词:荀子性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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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的重要性不只是体现在哲学家对其关注和探讨上,更重要是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可以寻找到不同的人性论基础。

本文选取性恶论作为研究对象,并进而选取荀子和弗洛伊德,这两位在东西性恶论者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为重点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其间的相似与差异之处反思性恶论的意义和东西文化传统差异性,并通过此中启示对当今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发表看法。

荀子与弗洛伊德虽然具有巨大的时空差距,但是同为性恶论者将其推上同一平台,不仅如此,通过层层深入的研究发现二者理论的联系不仅仅是性恶论这么简单,可谓是千丝万缕。

相似之处充分体现了性恶论的特征和本质,折射出两位大师不约而同的睿智和果敢,差异之处则反映了东西不同文化传统的特征。

可以说,不同的文化特点孕育了二人的理论,二人的理论又体现不同的文化特点。

人性论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人性”概念的界定不同,比如荀子性恶论和孟子性善论,二者人性论乍看之下针锋相对,实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对人性理解的逻辑起点相异。

荀子和弗洛伊德对“人性”的理解十分相似。

荀子言“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认为人性是生而完成的性质;弗洛伊德的人性论以其人格理论为基础,因为本我的本能冲动是人格系统的动力源泉,所以本能是人性基础。

二人不约而同将自然属性作为人的本性。

性恶论的关键在一个“恶”字,在围绕“恶”的问题上,,荀子和弗洛伊德的观点具有分歧之处。

荀子由自然本能和欲望如果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得出性恶的结论,弗洛伊德则由死的本能的倒退性推导出人性的自私,可见在恶的评判标准上是存在差异的。

二人都认为人性之恶必须加以克服,其危害甚大。

在制恶的方法上,荀子认为“礼”的道德约束既是目的也是工具,这是符合荀子儒家身份的。

弗洛伊德则认为理性是控制本性之恶的最好手段。

理性外化是法,重礼与重法的区别是东西不同文化传统的典型体现。

但是,从人性恶出发,荀子也提倡“重法”,这对于几千年前身为儒者的荀子来说难能可贵,值得后世思考和借鉴。

在制恶的态度上,荀子较为乐观,认为对人性的改造势在必行,只要不断“化性起伪”,就可以成为贤能的人。

弗洛伊德的态度较为悲观,他认为人本性是无法完全克服的,而且如果方法不当,控制过度,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但是,荀子又认为只能导欲不能制欲,承认人的自然欲望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这一点和弗洛伊德相似。

对于“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荀子和弗洛伊德的观点截然相对,荀子认为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弗洛伊德则认为恶是社会前进的动力。

在围绕性恶论引发的问题上,二人既有遥遥相应的真知灼见,又有各自背景下的理论特点。

在人生价值观念上,弗洛伊德认为人生的追求是获得幸福,狭义的幸福是本我本能欲望的满足;荀子认为是获得德性。

一个是西方个体本位文化下利己主义思想的体现,一个是东方群体本位文化下利他主义思想的体现。

在社会观上,弗洛伊德的社会构成理论是契约论,荀子是“名分使群”的观点,前者的精神是彼此需要和利用而达成协议,以共同制定的制度、法律来约束行为;后者的精神是明确等级,包括贤愚、贵贱等。

通过对荀子和弗洛伊德性恶论的系统比较和分析,作者总结出其中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如何辩证的看待善与恶的关系、如何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如何在个体本位文化和群体本位文化间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如何协调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并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表了看法..……



本文编号:143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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