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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_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10-01 09:02

  本文关键词:消防法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违反消防法规所应承担法律后果。违反消防法规是承担消防法律责任的前提,承担消防法律责任是违反消防法规的必然结果。对违反飞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能够达到减少火灾隐患,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目的。
一、刑事处罚
(一)失火罪
1.失火罪的概念
失火罪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失火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方面,必须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仅有失火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轻微,就不构成本罪。 .
(2)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前一种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一种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失火罪的刑罚
对于失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失火罪的处刑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1.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严重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则是明知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消防管理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3.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犯罪及刑罚
除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外,《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几种犯罪也与消防管理有关: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用放火的手段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此罪。
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合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
第三,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第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期徒刑
(三)相关犯罪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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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


    除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外,《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几种犯罪也与消防管理有关: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用放火的手段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此罪。
    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合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
    第三,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第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
    第五,程序要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共五类处罚。
    1.警告
    警告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一种处罚。警告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适用于情节轻微的、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
    2.罚款
    罚款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形式。罚款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是适用比较广泛的行政处罚方式,目的是毫过对违法者给以罚款,使其在财产上受到一定损失,从而深刻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不致再配。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罚款处罚时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在法定的幅度内确定数额;二是要考虑到实际支付能力,以
    免裁决后不能执行;三是不要滥用罚款的处罚方式,不适宜用罚款处罚的,则应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四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这种处罚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将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及违法所得货币,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收是一种剥夺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责令停止施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规进行施工的行为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限制其进行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规擅自使用不合格建筑的行为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限制其使用建筑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依法限制或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在消防监督中,停产停业适用于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5.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人依据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消防法》)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且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检查。
    (2)有权要求证人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依法收集证据时,有权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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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在保存期间,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四)当事人的权利
    公安消防机构经过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违法事实后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告知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3)告知当事人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的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二项是针对罚款不缴纳的,而第(3)项的范围应包括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延期和分期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当事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具体方案,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正当,可以经其行政机关首长同意,批准其延期或分期履行其行政处罚决定。
    延期或分期履行要经过调查,切实可行,不能过长或过短。
    三、行政强制措施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责令停止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1条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
    2.责令停止使用
    《北京市防火工作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这里所说“部位或设施”是指违反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或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部位或设施。本条所针对的是“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情况,应立即改正,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需指出本项所指的“立即改正”和“停止使用”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3.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公安消防机构为调查违法行为而命令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到指定地点说明情况的行政强制措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9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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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消防法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2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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