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大学排名_从课程教学论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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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课程教学论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 作者:汪劲 网友点击量: 5820 次 添加时间:2003-10-30 10:55:11
从课程教学论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
——以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科书《环境法学》的编写为中心
汪 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1 问题的提出
环境法学体系,一般是指由环境法教科书所表现出的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及其分科。由于教科书系统地从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等方面对某一学科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所进行的全面归纳、和总结,因此教科书对其范围的界定、内容的编排、学科的结构等方面的设置与分类对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都具有同学科著述所不具备的决定性和权威性。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学教学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叶,从第一部高校法学院环境法学教科书《环境保护法教程》(彭守约、陈汉光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问世以来,有关的环境法学(也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资源法、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教科书和讲义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至今已有不下30个版本。
总体上,各国法学教科书的体系大体上不外乎包含该部门法的概述、法的传统和历史沿革、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主要学术观点、法的原则、法的制度以及法的责任等内容。由于对环境法概念的理解不一,因此各国环境法学教科书的对象和范围也表现得各不相一,加上学者对环境法性质的理解上的差异以及教学对象的差异,也导致了环境法学教科书在内容上显得五花八门。
综观国内各种不同的环境法学教科书,除少数由著名学者担任主编或独立撰写者外,绝大部分的教科书在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上呈现出“低水平重复”状况。这种现象理所当然地有碍于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环境法学科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从1997年至今,笔者除了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环境法学课程教学外,还在国内其他高校以及香港特区的法学院校、欧洲国家和日本的法学院校等处多次系统地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中国环境法课程并与国内外的环境法学者就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使我有机会与国内外法学教授就环境法学的教学体系与内容等进行交流与沟通,对教学内容和方法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1999年,笔者作为副主编协助金瑞林教授起草了三部国内环境法学类不同内容和版本的教科书 的大纲编写和撰稿工作,对如何构建环境法学体系的思考和体会颇深。2000年初,在金瑞林教授的推荐下,笔者承担了北京大学21世纪法学丛书《中国环境法原理》的编写,这也是我第一次独立将我长期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心得体会融入到个人编写的教科书类著作之中。
2000年,笔者曾代表北京大学参加“北京市第三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以“环境侵害的特点及其法律救济制度”为题参加演讲并获得文科组一等奖。在这次参赛的过程中,我也曾对环境法学的体系构建问题与其他法学院校的教师进行过磋商,并就环境法学的教学内容、选题和教法等作了认真的思考,所有这些都增强了我对教科书理论与课堂教学实践以及与授课对象关系的感受。
2002年,我以“论运用多媒体和网络技术辅助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以北大法学院本科《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为中心”为题,在北大法学院内部工作论文集上发表。尽管该论文主要是论述北大法学院课程的教学改革,但是论文的多处与教科书的体系、内容、授课安排以及在课堂上如何表现等问题相关。
2003年,教育部批准由我承担“十五”国家级规划教科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编写工作。我认为编写该教科书既是一个新的契机、又是一个新的挑战。为了不与国内诸多环境法学教科书相重复、并能真实反映环境法学研究的各项成果,我开始就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进行深入研究、并对中国以及欧、美、日等国的权威环境法学教科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所编写的新的环境法学教科书的体系和内容安排。
有鉴于此,本文将先从北大法学院的环境法课堂教学出发,探讨法学院学生对环境法课程的需求,在此基础上介绍笔者新近撰写的《环境法学》(暂定名,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科书大纲与内容,,以抛砖引玉、讨教于环境法学界各位同仁。
2 从本科生课程教学看环境法教科书的现状与问题
作为法学的新兴学科,国内高等法学院校开设环境法学 课程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了。 与国内其他部门法学学科的课堂教学同样,“教授讲、学生听(包括记笔记)”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一直是环境法学教学的主要方式。 因此,在教师的讲授环节之外,高水平的环境法学教科书是法学院学生课后复习和阅读所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一部好的教科书对他们未来选择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研究事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尽管国内环境法学教科书多种多样,但是,笔者发现,除教师推荐者外,法学院学生自行选择和收集的其他环境法教科书以及相关环境法著述则非常之少。以北大法学院为例,从我多年从事本科生环境法教学的经验和体会、结合学生们课后对环境法课程教学与其他法学课程比较的感受分析,目前环境法教科书尚存在着如下问题。
2.1 环境法教科书与授课的方法虽然新颖,但若解释不当易造成该课程非为法学课程的认识
环境法教学与研究的多数并非以已成形的法律制度作事后的分析与描述,许多理论和方法必须依赖于长期实证资料的积累、或者借用经济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生态学的理念进行分析,许多解释是具有新意的。 如果教科书和课堂上运用得当,该课程也会受到学生们的喜爱。
但由于传统上法学院的多数课程是采用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所以如果不注意环境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或者在解释论上过多地运用自然科学原理解释的话,会导致学生们出现“该课程是否应当属于法学课程”的疑问,从而导致环境法学课程影响力的下降,最终也将影响到环境法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据笔者体会,环境法课程教学的难点主要在于“理论研究尚在探索、法律制度过于枯燥”。环境法的教学与研究的这种现象也是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状的真实反映。从各教科书所构建的环境法学体系的角度分析,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学理论的研究与环境立法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分离的。多数场合下,一方面,环境法的理论探索是在向传统法理论、制度与方法的局限性提出挑战,呈现出强烈的“前沿性”,但这些挑战有时从传统法的法理学上又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这些挑战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而言可以“不屑一顾”;另一方面,环境立法表现得非常的“平庸”,以至于在中国行政权主导立法权的今天,环境立法已沦为环境行政的工具,这又造成教科书对有关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的分析没有新意。
尽管国内大多数环境法教科书在体系和内容的安排上已面面俱到,但是从环境法课程教学实践看,多数国内法学院校的环境法课程教学是以环境法理论及其具有共同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教学为主,兼论重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且以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为中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大多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是应行政管理的需要确立的,所以很少有理论依据;二是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共同性和关联性,许多具体的制度、措施和方法一样,再行介绍就显得累赘和重复,学生们也不太感兴趣。
2.2 主流环境法学体系构建于20世纪80年代,各类教科书“大同小异”、理论解释以国内环境行政为依据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第一,环境法教科书所表现的法学体系模式千篇一律,有些内容的编排过于陈旧。由于我国学者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较短,诸多的环境法学理论还在研究成长中,所以许多环境法学教科书在编撰时曾借鉴了其他传统法学学科的教科书体例或模式。
第二、存在着照搬其他部门法学教科书的现象。由于环境法学学科在创建之初深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导致在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上一开始就在基本理念上出现了固定的思维定式。
第三,与中国的环境与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挂钩。中国环境法学在发展阶段深受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环境行政的影响,因此在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上不可避免地会烙上中国环境与资源立法与行政的印记。
第四,教科书内容与教学内容不符或者脱节。大多数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本科生环境法学教学的教师一般不会参与重要环境法学教科书的编写,而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又不直接从事本科生环境法学教学的知名教授则把持着环境法学教科书主编或者组织者的位置,从而导致教科书的编写与教学实践的脱节。
如果结合各法学院校对环境法学课程在全部法学课程中所赋予的地位(如必修、指定选修或者一般选修)、性质、授课学时以及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筛选及其教学水平综合判断,我认为,中国环境法学教学和教学一直未走出“低水平重复”的圈子。
2.3 环境法教科书在内容上呈“麻雀虽小、五脏皆全”之势,导致课堂教学难以实施
民国时期中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教授曾经指出,大学的法学教授必须具备“教授的经验”,如果“一个学科到底哪里不必使学生注意,哪里应当使学生注意,学生怎样可以得益,怎样便不能得益,做教授的都不能注意到,也没有切实办法来实施,这样的教下去,学生未免太牺牲了。”因此“不知道教授的方法,决不可即请他担任重要的科目,做正式的大学教授。” 我认为,编写教材实际上也是如此。只有教授自己亲临教学,才能够体会到教材的编写重点应当何在?学生们需要得到的知识以及教师应当传授的知识应当何在。
我认为,“面面俱到、但面面都没有解释清楚”是目前中国环境法教科书内容的真实写照。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例,目前国家制定实施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以及重要的规章就有数十部,而几乎所有的教科书在内容上都要涉及所有这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篇幅之大可以想见。 为了保持环境法学体系和内容的完整性,教科书的编写者只好对此进行学术上的处理和分类,压缩内容、断章取义。
然而与此相反的是,许多一线的教师在授课时考虑到这一教学上的难度,对该部分的内容或者摘取其部分“精华”教授、或者干脆弃之不讲。据笔者与其他法学院校教师交流,各校环境法学的课堂教学多年来一直处于“多讲则内容庞杂、少讲则内容不够”的两难境地。
如果环境法的课堂教学再受到总学时限制的话, 环境法的教学内容只好匆匆完成。据笔者调查了解,国内许多法学院校的环境法课程只有36个学时的教学时间,且为一般选修课程。以每学期18周计算,每周大约只有2学时的教学时间,而且还跨越整个学期。如果没有一位好的教授进行课堂授课、没有一部好的教科书作课业支撑的话,学生们就会放弃课堂学习或者出现“人在课堂上、心在外语上”的现象。
据北大法学院学生会对2000级新生有关学习部分的调查分析,对于课堂学习,80%的学生认为如果课程重要,仍要认真听讲;另外20%的学生选择不去上课,课后自习或去上课,但做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事。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课程重要与否,是决定学生们是否选课的主要依据。据笔者长期从事教学实践的经验,对于在北大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而言,决定课程直否重要的主要因素,一是该课程是否为必修课(该课程是否应当成为必修课?),二是该课程的理论价值和运用价值(是否为基础课程或者为热门学科的课程?),三是该课程是否由往届学生推荐或者介绍。
环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因此在对环境法的内容尚不了解的情况下,环境法课程在形式上深受法学院学生们的喜爱。但是,当环境法课程教学进入到具体的单项法律制度、尤其是该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施行名不符实时,会使得许多同学感到选修该课程在当前似乎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
3 关于《环境法学》(暂定名,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体系的构建
综观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教科书,多数均将环境法学分为总论与各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一般包括环境法的科学理论基础、环境法的概念与体系、发展历史、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行政组织、法律责任等;各论部分则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等法律制度的概述。
从课堂教学所反馈的信息分析,对环境法教科书的阅读兴趣也是决定学生们是否关注环境法学科学习的主要因素之一。笔者认为,环境法教科书作为学生环境法教育的启蒙著作和首选著作,其法学体系的构建非常的重要。为此,在决定教育部“十五”规划国家级规划教科书《环境法学》的撰稿之前,笔者在参考国内各类环境法教科书的基础上拟定了一份大纲,目的在于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构建一个合理的环境法学体系。以下是笔者对该法学体系及其内容安排的说明。
3.1 《环境法学》(暂定名,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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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十五”规划国家级法学教材
《环境法学》编写目录
(又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初 稿)
导 论
第一节 环境法学的概念
一、 环境法学的定义和特点
二、 环境法学的发展
三、 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
第二节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 环境法与法理学
二、 环境法与宪法、行政法
三、 环境法与民法
四、 环境法与刑法
五、 环境法与经济法
六、 环境法与国际法
第三节 环境法学的体系(本书的体系)
第一编:环境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环境与环境问题概述
第一节 环境、生态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 环境
二、 生态
三、 自然资源
四、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异同
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概念
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七、 环境问题的定义
八、 环境问题的演变
二、 环境问题的成因
三、 环境问题的对策(从多种对策到法律对策)
小结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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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法总论
第一节 环境法的定义与性质
第二节 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
一、 环境法的分类
二、 环境法的目的
三、 环境法的功能
第三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一、 环境法益理念
二、 生态理念
三、 政治与行政理念
四、 环境伦理理念
五、 环境经济理念
第四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护
二、 协调
三、 预防(谨慎)
四、 污染者负担
小结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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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第一节 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一、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与现状
第二节 环境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 环境法的渊源
二、 环境法的体系
第三节 环境法的趋同化运动
小结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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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国家环境行政概述
一、 环境行政决策的特点与困难
二、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中国环境与资源行政权限的划分
一、 污染防治行政
二、 生态保护行政
三、 资源管理行政
第三节 对违法环境与资源行政的制裁
一、 行政处分
二、 渎职犯罪
三、 行政行为侵害与国家赔偿
小结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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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环境基本法的意义
一、 环境基本法的概念
二、 各国环境基本法比较
三、 1989年中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概述
二、 命令控制制度
(一) 环境计划
(二) 环境标准
(三)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四) 环境与资源管理
(五) 清洁生产
三、 经济与市场措施
(一) 环境(生态)补偿与费税制
(二) 自愿手段(自愿协议;可交易的排污许可;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
(三) 环境保险等
小结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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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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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烟控制
1. 粉尘控制
2. 机动车尾气控制
(二) 行政执行措施
三、 气候变化与臭氧层保护的法律措施
四、 室内空气污染与法的对策
第三节 水环境的法律保护
一、 水环境及其法律的保护概述
二、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措施
(一) 法律措施的要点
1. 目的和规制对象行为
2. 水环境标准
3. 饮用水
4. 生活污水
5. 总量控制
6. 防止地下水污染
7. 其他
8. 关于淮河水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二) 执行措施
三、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措施
第四节 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
一、 海洋环境及其法律的保护概述
二、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 海洋污染防治
(二)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
第五节 优美、舒适环境的法律保护
一、 优美、舒适环境及其法律的保护概述
二、 相邻环境妨害的法律控制
(一) 环境噪声规制
(二) 其他相邻环境妨害(电磁波辐射、光照辐射、油烟与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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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毒有害物品的法律管制
第六节 资源开发与自然环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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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森林
三、 草原
四、 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破坏及其法律控制
第七节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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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政府环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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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然保护
一、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
(一) 生物物种灭绝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 野生动植物贸易
(三) 热带雨林保护
(四) 迁徙性动物物种
(五) 其他
二、自然地域的保护
(一) 湿地保护
(二) 自然遗产保护
(三) 南极保护
(四) 防止荒漠化
第四节 贸易与环境保护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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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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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环境法在中国适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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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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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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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关于书名
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科书选题指南中的原定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该书名与现法学二级学科的称谓是一致的。但是,在近几年笔者以及国内其他环境法学者在编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类教科书中遇到了一些不易统一和解决的问题(如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教科书结构的编排与如何从学科体系的角度对二者的理论和实践予以统一的表述等),导致学者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看法的不一致、甚至对该称谓产生质疑等现象,为此笔者在初拟稿时未采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而使用了各国和国际上通用的称谓——“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
至于“环境法学”与“环境法”的称谓,国内学者在使用上并没有更多的不同观点,英文版的教科书一般均使用“Environmental Law”。
笔者认为,它们二者在中文教科书的称谓上依然有着细微的异同,“环境法学”概念的外延要大于“环境法”的概念。前者主要应偏重于对环境法有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学理解释,应当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在教科书中强调环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对相关法律制度作法条、法理以及学说的分析;后者则应当偏重于对现行环境立法以及主要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内容等的介绍,并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就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原则、制度等进行阐释。
本着上述理解,笔者将该教科书的性质定位于“环境法学”的称谓之上。
3.3 关于环境法学体系的结构
在构建教科书的法学体系时,主要参考了国内外环境法学教科书。除导论外,《环境法学》在体系上分为四编,即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编、环境责任法编和国际环境法编。
3.3.1 “导论”部分
主要论述了环境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这一点在一般环境法教科书上均未涉及。
3.3.2 “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编
目的在于统合和介绍已经成形的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与主要的学说、观点。
与国内一般教科书不同的是,《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总论章中增加了“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含环境法理念的解释、环境权益理论等)一节,在“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章中增加了“全球环境法的趋同化运动”一节。此外,将“环境行政组织法”设专章纳入该编,并且将环境行政责任中有关主管机关的行政制裁等责任也纳入该章。
需要说明的是,本编未专门论述一般环境法教科书中的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等问题。
3.3.3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编
本编的内容是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重要法规以及相关基础知识等的介绍。
与国内一般环境法教科书所不同的是,该编在内容安排上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制度。
(1)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并非目前环境行政所指的所谓“老三项、新五项”等的基本制度,而是笔者从法学体系的角度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及其过程中所均应当涉及的行政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归纳和整理。
这里,笔者拟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为主干,一是凸现环境基本法之立法的意义,二是将基本制度与单项制度予以区分。
(2)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制度。在现行环境法学教科书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制度的论述是非常庞大的,一般教科书大体上是根据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按照污染因子和自然资源要素的不同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环境要素保护的法律制度等章节。
然而,从教学实践看,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利于学生对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解。以水为例,中国有关水的立法有三部,如果都要论述的话,按照上述分类将可能出现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三章(节)。显然这种分类不利于教师的课堂教学和学生的课外学习,如果再加上这些内容本身固有的枯燥、死板等因素,教学效果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或许这也是国内环境法教师不愿意讲述具体单项行政法律制度及其内容的主要原因之一吧。
鉴于这部分的内容绝大多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律规范,为此笔者拟将中国已经制定的十余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以及重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等按照环境要素的方法进行分类,在论述上也以单项法律制度的规制要点为主、而非法律内容的面面俱到。
为了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制度的行政执行规定,笔者在本部分中各单项行政法律制度论述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执行措施”一项,目的在于就法律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责任等予以论述。
这种做法的最大好处在于:第一,减少了对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予以专门、单独论述的篇幅;第二,从学理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重要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合理的归纳,有利于未来环境立法的编撰以及法典化等的理论与实践;第三,从行为模式到法律后果两方面突出了各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要点,有利于学生对这些内容和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3.3.4 环境责任法编
环境责任法编的内容主要涉及到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以及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环境侵害及其民事责任;危害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再目前其他环境法教科书中,一般会用大量篇幅论述本应由法理学或者行政法、民法、刑法所论述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这种安排再环境法教科书中是没有必要的。另外,关于行政责任问题,笔者已经将它们主要安排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制度的行政执行措施部分,因此在本部分拟不对行政责任的内容予以论述。
将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安排在本编的意义,在于加强学生对环境法预防原则的理解。从预防的法律实践看,西方国家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上,除了事后对环境侵害确立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消除相邻环境妨害等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外,还从环境预防的角度出发,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等方式,对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不利益的当事人也赋予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资格。为此,本编特意设立了“公民环境行政诉讼”章对此予以专门的论述。
3.3.5 国际环境法编
该编与一般教科书的编排并无二致。考虑到环境法学科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内环境法,而国际环境法则从理论到实践均为国际法的理论体系的问题,本编特设了“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践”一章,主要目的在于论述中国对国际环境法的国家实践等。
3.4 关于“小结、思考题与推荐阅读文献”栏目以及“索引”的内容编排
3.4.1 关于“小结”栏目。在国内一般法学教科书的编写体例中,一般均无“小结”的内容。而从国外优秀的、权威的法学教科书的角度看,“小结”无疑是其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对本章所涉及的重点内容作一个提纲契领的归纳和总结。
3.4.2 关于“思考题”栏目。思考题是针对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环境法重点内容及其知识点的训练。对于好的教科书而言,就某章节所涉及的重要理论或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思考题也是必不可少的。
3.4.3 关于“推荐阅读文献”栏目。一部教科书、尤其是由一位学者编写的全国通用的教科书,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学识和对环境法学的理解与认识而在某个理论方面“固执己见”。为了防止个人认识所导致在学术观点和其他方面的偏差,特设“推荐阅读文献”栏目,将读者可得的、国内外相关著作的相关论述的作者、书名、出版社以及出版时间等信息列入其中,为读者阅读相关著述提供方便。
3.4.4 关于“索引”栏目。在西方国家,一般的法学著作均在著述的末尾设有“索引”,将教材中涉及的重要人物、名词等及其出现的频率和页码纳入。目的在于方便读者通过索引栏目对该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简单地查询。为此,本教材也引入了这种做法。
4 小结
目前,国内各种版本的环境法学教科书和讲义已经很多了,但是笔者认为它们存在着大同小异、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因此,笔者拟在个人承担的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环境法学》的编撰中克服这一问题,在对环境法学教学实践进行回顾和比较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环境法学教科书的研究,试图在《环境法学》教科书的编写中对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构建作出新的尝试。
新的环境法学体系的模式设想是将《环境法学》分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编、环境责任法编和国际环境法编等四编。在理论部分的内容上主要体现环境法学研究的各类成果;在制度部分的内容上突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制度要点和控制特色;在环境责任部分突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与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污染与相邻环境妨害的民事责任以及危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环境法部分突出中国与国际环境条约的理论与实践。
附:编写《环境法学》教科书主要参考的中外环境法教科书
1. 金瑞林、汪劲编著:《环境法学——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
3.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编,王曦主编/译:《UNEP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
4.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5.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6. 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
7. 马骧聪主编:《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8.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9. 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0. 张梓太主编:《环境保护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12.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 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14.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
15. 陈仁主编:《环境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
16. 蔡守秋著:《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
17. 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
18. 邱聪智著:《公害法原理》,台湾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委会1984年。
19. [美]Nancy K. Kubasek, Environmental Law, Prentice Hall, 2001.
20. [荷]N.S.Koeman, Environmental Law in Europ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21. [美]Ray Vaughan, Essentials of Environmental law, Government Institutes,Inc.1998.
22. [美]David Hunter, James Salzman, Durwood Zaelk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University Casebook Series, Foundation Press. 1998.
23. [英]John F. McEldowney and Sharron McEldowney, Environment And The Law, Longman, 1996.
24. [英]Philippe Sands,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Frameworks,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25. [美]Menell, Stewart,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4.
26. [美]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27. [法]A. kiss, etc,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8. [美]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29. [美]John E. Bonine and Thomas O.McGarity, The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2.
30. [英]Simon Ball, Stuart Bell, environmental law, BlackStone Press Ltd. 1991.
31. [日]阿部泰隆等著:《环境法》(日文),有斐阁丛书1998年。
32. [日]松浦宽著:《环境法概说》(日文),信山社1997年。
33. [日]山村恒年著:《环境法入门》(日文),昭和堂1997年。
34. [日]松村弓彦著:《环境法学》(日文),成文堂1995年。
Building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based on Course-teaching ——Centered by the Compli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Which is the Education Ministry’s “the tenth five” State-Leveled Programming Textbook
Wang Jin
(Law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1 raising problems
2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law textbook demonstrated by course-teaching for undergraduates
2.1 although the textbook and its teaching measure are novel, it is easy to be considered as a non-law course if it is explained improperly
2.2 main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was built in 1980s, textbooks are very much the same and theory explanation is on the basis of domestic administration
2.3 the textbook contains all aspects and makes it hard for course-teaching
3 building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3.1 the outline of “Environmental Law”
3.2 the name of textbook
3.3 the structure of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3.4 arrangement for “summary, topic for thinking and material recommended for reading” and “index”
4 summary
收稿日期:2003-10-09
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汪劲,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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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环境法学课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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