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艾哈德在《来自竞争的繁荣》说:“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最民主的制度,竞争是获得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1竞争通过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推动企业不断加强管理,节省成本;激励企业不断研发和创新,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和产品,以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历史上,竞争使生产力不断发展,一直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当今,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经济活动和竞争发展的主要形式。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互联网经济增速依然快速提升,营收规模从2011年的2585.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8706.2亿元,这一规模在2018年将达到20202.6亿元。~2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紧密相随,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为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即从法律概念、法律思维、认定理念、类型化划分、民事程序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体系化调整。本文立足于体系化思维,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乱象,抽丝剥缕,提炼抽象概念,形成一般的认定理念及类型化划分,同时面向未来,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程序及其责任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五章,约十七万字。第一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经济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行为。竞争并非一直都有,只有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主体人格平等、主体利益独立、社会存在专业分工才有竞争的出现。哪里有竞争,哪里就有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企业传统的“线下”竞争演变为“线下”、“线上”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宽泛竞争。竞争基本与互联网有关,而与互联网有关的一切违反诚信惯例的经济活动都可以被认定为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具有以技术干扰为手段、以保护消费者福祉为理由、1转自李朝霞:“竞争中的道德”,《中国技术监督》,1998年02期,第9页。2张钦坤、田小军:“‘互联网+内容产业’的时代解读与展”,《中国版权》2015年第3期,第42页。以不劳而获搭便车为表现、以生态竞争争夺流量为目的等特点。第二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概念的抽象化程度越高,内容就越空洞。为了应对传统不正当竞争类型化划分的不足,面对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划分有现实需求及法规范的积极意义。类型化划分不仅可以明确法律的界限,有利于法律的适用,而且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一般条款的泛化,而且类型化划分还可以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提供规范指导。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划分在互联网环境下依然可以适用,误导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发生的场所由“线下”转为“线上”,虽然有些会存在互联网的特征,但是其实质的判断规则没有太大变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是特别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所进行的类型化划分。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盘类复杂,有域名、竞价排名、网页一类的互联网仿冒,也有软件干扰、流量劫持等新兴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这些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可能相互交叉,彼此重叠,但并不影响法院对每个行为的各自认定。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划分难免挂一漏万,类型化划分与一般条款应当分工合作,彼此协调,才能维持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平滑运作。第三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分析。借助数据统计的思维,文章从搜集的229份案例中窥探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状况。就时间而言,从2005年开始,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案件量不断飙升。就空间而言,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集中在经济活动发达及活跃的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发生最多的省市。就产品类型而言,涉搜索引擎案件、涉安全软件案件、涉浏览器案件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众多且最具代表性的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他涉及域名、游戏等方面的产品也逐渐增多,且互相交织,相互影响。面对纷繁复杂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也存在司法困境。法律性质模糊、竞争关系限制、一般条款不足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不确定性,被形象地成为“不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法。只不过与知识产权法调整方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竞争法的思维保护一种整体的权益。面对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将不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抽象的一般条款能够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概括条款。第四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竞争应当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的竞争上人们才可以选择自由竞争,公平原则是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则。竞争的主体是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诚实,守信用,尊重诺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当竞争的核心原则。竞争的结果与消费者有关,与所有社会公众的整体福利相关,公共利益是正当竞争的补充原则。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则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其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判断,以损害为依据,以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众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在具体个案中,需要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在认定的众多要素中,首先以法律内的标准进行判断,法律中能够据以确定的类型或者条款优先适用。只有法律内的标准无法适用时,为了确定“非正当性”,消除价值判断的模糊界限,才再辅以法律外的标准,参考商业道德、惯例、行业自律规范等因素,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正当性。第五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在眼球经济语境下,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影响巨大,潜在的影响无法估量。面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正当的经营者若不采取相关措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自助行为在必要时成为市场主体维护权益的补充救济途径,其救济的范围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范围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了防止自助行为导致“以暴制暴”的乱象反而阻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出现,公力救济依然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占据绝对地位的救济渠道。而提起公力救济的主体除了经营者,消费者也可可以利益受损害为由寻求不正当竞争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消费者诉讼,引入消费者测试。在未来,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性强的特点,法院应当组建技术类的专业法官团队,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调各专家辅助人查明技术事实,探索、实现多元的技术查明制度。为了有效规制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以后可以在“四要素测试法”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大胆地适用禁令制度,提高损害赔偿额,增加惩罚性赔偿。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需要协调禁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消除影响、公开声明等多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政责任方面,限制行政处罚的范围而加大处罚的力度,丰富了行政执法手段,完善了执法程序,赋予了监督检查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执法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规制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应该落实新法的行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图文】: 在进行统计的过程中,首先根据 127 件案例中的判决金额和诉求金额计算二者例,即判赔率,然后将上述百分比数据绘制为聚落图,如图 2-5,该聚落图横轴显示例序列(1-127),纵轴显示每一个案例对应的判赔率。根据图 2-5 所示,判赔率的分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集中区域,主要分布在 40%以下,这说明法院在多数案件中判决的偿金额未超过当事人诉求的百分之四十。另外,图中仅有极少数的判赔率落于 100%位置,说明仅有少数案件的赔偿率到达百分之百,即当事人赔偿诉求得到法院完全支
图 2-8:侵权客体比例示意图如图 2-7 和 2-8 所示,首先对侵权客体进行类型化分析。图 2-7 显示了侵类及数量,图 2-8 显示了各类侵权客体的占比情况。在本文所收集的案例中八类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侵权客体,即侵权行为涉及搜索引擎、软件、安全软件、浏览器、视频软件、移动厂商、应用提供商、硬件厂商、、视频网站、游戏、微信平台及数据库,其中涉网页、搜索引擎、安全软件、视频软件、浏览器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明显多于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是,涉网页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虽然数量较多,但多集中于域名纠纷或是毁,侵权形式比较单一,案情也较为简单。除传统的侵权客体外,随着互联,互联网产业范围扩大,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新的侵权客体。首先,涉及视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增多,侵权形式主要表现为盗链、设置深层链接以及视频广次,微信作为目前最常用的社交软件,成为新的侵权平台。此外,在移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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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4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