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设新进展(2)
从法律文本来看,《文化促进联邦法》共有四章总第134期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2年12月48条。“第一章总则”部分,阐明了该法规范的对象、涉及的范围、立法的目的以及文化促进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文化促进”部分,规范了联邦政府在文化促进方面的一般标准、鼓励措施、国际合作、资助方式和资金管理等内容;“第三章瑞士文化基金会”部分,明确了瑞士文化基金会的宗旨使命、机构与人员、财务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并以此替代了1965年出台的《瑞士文化基金会法》;“第四章附则”部分,交代了该法颁布主体、生效时问、受制条件及对现行法律的废除与改进。
4.1 《文化促进联邦法》中关于联邦政府在文化促进方面的规范《文化促进联邦法》授权联邦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多元文化交流、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文化发展。
在总的原则方面,联邦政府一般只支持代表国家利益的文化项目、机构、人和活动。所谓国家利益,突出地表现在:①对某一文化或语言族群而言,极为重要的文化项目;②有跨区域影响,尤其是涉及到多语种区域的项目;③ 极有望获得国内外重要影响的杰出艺术家;④ 跨语种、跨文化组合的民间组织;⑤文化艺术创作传播创新项目;⑥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文化活动;⑦推动国内外文化交流的项目等。
联邦政府重点支持方便民众享用文化服务或参与文化活动的项目,重点支持为保护发展文化多样性、语言多样性而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联邦政府可与地方合作,参与支持地方文化活动;但一般由地方主导,联邦政府只起到补充辅助的作用。
联邦政府文化促进的鼓励和推动措施,主要包括:①完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②组织开展大型文化活动,实施文化活动财政补贴制度;③形成青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制度;④推行乡村音乐教育能力的提升措施;⑤流动人口的文化援助机制;⑥建立荣誉体系制度;⑦支持对外文化交流;等等。
联邦政府文化促进的资助方式,可以年金、赤字担保、利息补贴、保证金、实物福利或有条件偿还贷款的形式拨付;也可以通过提供咨询建议、赞助或其他非货币福利的形式来援助;还可以通过购买文化活动或服务的合同方式支付。
4.2 《文化促进联邦法》中关于瑞士文化基金会管理与组织方面的规范瑞士文化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开展独立核算的公共基金会。其资金来自联邦政府财政拨款,并受联邦政府委托,自主支持文化艺术创作、传播的项目和活动、推动瑞士文化艺术对外交流等文化事务,是联邦政府实施“一臂之距”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中介组织。一般免于缴纳联邦、州和市镇各级税收。
基金会理事会是瑞士文化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一般包括7至9名成员,全部由瑞士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联邦委员会任命,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联邦委员会可以正当理由解雇任意一位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基金会理事会执行的任务包括:① 监督由联邦委员会指定的战略目标的实施,并就其实施呈上报告;②通过预算;③活动报告一旦由联邦委员会通过,即采纳并公示;④ 任命理事长;⑤ 根据理事长的提案任命其他领导成员;⑥ 负责管理;⑦ 任命专家委员会成员;⑧制定招录条件,保留联邦委员会批准;⑨ 根据基金会的制度颁布组织规章和条例。基金会审核机构,其成员也由联邦委员会任命。审核机构向基金会理事会和联邦委员会提交关于审核结果的报告。
基金会专家委员会,是一支非常重要的专业力量,一般由不超过13名成员组成;成员任期四年,可在其任期中连任一次。专家委员会是评估关于大数额财政资助的申请,以及专属于基金会的重大项目。
2012年一2015年期间,根据《文化促进联邦法》,瑞士文化基金会将得到1.4亿多瑞士法郎的拨款,从2012年的3430万到2015年的3590万,几乎每年递增50万。这4年中心任务是增加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特别是利用伦敦奥运会、2015年意大利米兰世博会等国际盛事,与外交部等机构紧密合作,共同促进瑞士文化在国际上广泛交流。
5 结束语文化法制建设,既要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也要适应本国的实际国情。瑞士依据本国的国情、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文化促进联邦法》,也为瑞士其他文化领域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力依据。如关于视觉和应用艺术领域新的法律、表演艺术和音乐领域的新的法令。同时,它也有效地弥补了瑞士缺乏整体文化立法的遗憾,重组了瑞士文化领域的格局,更加明确把握住瑞士的文化发展路线,促进了瑞士文化乃至整个瑞士社会更加繁荣长久的发展。
瑞士《文化促进联邦法》的出台,也为就我国进一步完善文化法制建设、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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