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表演中二度创作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24 18:00
舞蹈表演中,编导创作舞蹈作品的过程是一度创作,演员的表演是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对于表现出完整的舞蹈作品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律应当承认这种创造价值的客观存在性,并转变原有的以邻接权保护的方式,赋予表演者以舞蹈作品合作作者地位。
【文章来源】:艺海. 2020,(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舞蹈表演的一度创作与二度创作
二、舞蹈表演中二度创作的价值
三、舞蹈表演中二次创作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舞剧表演中舞蹈演员二度创作的重要性——以舞剧《传丝公主》为例[J]. 黄妥. 四川戏剧. 2018(08)
[2]论舞蹈作品表演者的作者地位[J]. 杨华权. 知识产权. 2018(03)
[3]浅谈舞蹈表演的二度创作[J]. 李娟. 大众文艺. 2017(22)
本文编号:3360461
【文章来源】:艺海. 2020,(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舞蹈表演的一度创作与二度创作
二、舞蹈表演中二度创作的价值
三、舞蹈表演中二次创作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舞剧表演中舞蹈演员二度创作的重要性——以舞剧《传丝公主》为例[J]. 黄妥. 四川戏剧. 2018(08)
[2]论舞蹈作品表演者的作者地位[J]. 杨华权. 知识产权. 2018(03)
[3]浅谈舞蹈表演的二度创作[J]. 李娟. 大众文艺. 2017(22)
本文编号:336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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