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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艺术作品独创性判定方式的探讨——以临摹与挪用作品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13:08
  在艺术创作中,不乏对他人作品的学习、借鉴及适度引用等现象。针对这些情形,艺术领域与著作权领域有不同的表述方式,艺术领域中常见的表述词汇有借鉴、临摹、挪用等;著作权法中使用的表述主要有复制、演绎、合理使用等。这两组词汇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艺术领域中对某一使用作品的特定行为的表述,对应的可能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与结果。本文拟结合临摹和挪用艺术作品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中对艺术作品独创性及合理使用的判定方式,其与艺术领域中对作品原创性认定方式的差异,以及其中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文章来源】:美术.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原创性”的基本界定
二、独创性与侵权认定及合理使用
三、独创性与临摹及挪用作品的版权认定
    (一)关于临摹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四、著作权法视角与艺术视角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方式的差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演绎作品的作者身份确认分析——以美国相关司法判例为依据[J]. 陈明涛.  知识产权. 2015(05)
[2]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J]. 费安玲.  科技与法律. 2005(02)
[3]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J]. 于晓白.  人民司法. 2005(05)
[4]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姜颖.  知识产权. 2004(03)
[5]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J]. 冯晓青,冯晔.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05)
[6]论作品的独创性[J]. 金渝林.  法学研究. 1995(04)



本文编号:310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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