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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对身份、行为与场合的认知与判断

发布时间:2020-12-27 23:33
  《左传》载有"季札观乐"一事,但身为使臣身份的季札在鲁国观周乐是否为僭越行为,学界还未有给予充分讨论。本文从鲁国的礼乐现状,"季札观乐"的真实性,时间与场合,以及"观乐"的性质等方面展开分析,认为"季札观乐"一事,既非在祭祀场合,更非享乐行为,而是一种观摩、排演性质的活动,不能将"季札观乐"视为僭越行为。由此延伸至孔子"在齐闻《韶》乐"的性质讨论,进而管窥先秦时期"六代乐舞"在诸侯国之间的传播情况。 

【文章来源】:音乐研究. 2020年05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季札观乐”的前提条件
    (一)鲁国可否有周乐
    (二)季札观乐的真实性
二、“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
    (一)鲁国的礼乐现状
    (二)季札之身份与观乐时间
    (三)观乐的性质与场合
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孔子“删诗”与季札观乐[J]. 祁晓明.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2]季札观乐质疑[J]. 郭碧波.  宝鸡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04)

硕士论文
[1]《左传》季札观乐研究[D]. 孔瑜.陕西师范大学 2015



本文编号:294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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