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语言好还是法律好_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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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语言学》第6卷2004年第1期66-76页,北京
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
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
提要 法律语言学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有着良好前景的语言学分支,是很多著名国际学术刊物和机构的重点扶助对象。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方法论角度看,国外的研究与国内的研究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专门介绍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重点是20世纪70国家的研究。本文按照法律语言作为客体的研究、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的研究这一典型发展过程(即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综述,。
关键词 法律语言 客体 过程 工具 ()都是语言学领域的一个新兴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律)工作者了解国外学者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实,重点介绍20世纪70年代以后施行英美法体,因为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在研究视角和方法论方面,这一时期和这些国家的研究都具有代表性。
1.20世纪70年代前的研究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可分为20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在70年代之前,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是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着眼点是法律语言的用词、句法结构、标点符号以及法律语言的特征上。当时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和动机是使法律语言能为法官和律师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这种研究从总体上看是把法律语言作为外在客体来研究的(language2as2object),不考虑话语生成和话语参与者的理解过程,其典型代表是DavidMellinkoff,他的
(David1963)是这种研究的经典之作。《法律语言》《法律语言》在法律语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
意义:(1)这是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而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宏篇巨著;(2)该书对法律的(plainEnglishmovement)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简明英语运动”
《法律语言》一书共500多页,作者勾勒了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美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1)频繁使用常用词的不常用意义;(2)频繁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常用但现在罕见的词;(3)频繁使用拉丁词;(4)使用没有进入普通词汇的古法语和盎格鲁-诺曼语;(5)使用隐语;(6)使用专业术语;(7)多用正式词语;(8)故意使用意义不定的词语;(9)过分讲究准确。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总体风格概括为:(1)含糊不清;(2)浮华夸饰;(3)冗赘 嗦;(4)枯燥乏味。
作者认为英美法律语言之所以具有这些特征,而且在压力下虽然有所改进,但进展不66本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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