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医患双方辅助生殖技术伦理认知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20-05-12 14:58
【摘要】:一、背景与目的 目前,由于环境污染、生活方式改变、婚育年龄推迟,国内外的不孕不育症患者增多,据WHO报告,在育龄夫妇中,有8%-10%的夫妇存在不孕不育,在全国约有1000万个家庭存在生育问题,全世界有5000-8000万人不能正常生育。不孕不育症虽不是急性和致命性疾病,但其给千千万万个家庭所带来的痛苦,及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大致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的发展,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在人类辅助生殖术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伦理问题,也对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带了冲击,如何化解这一危机,规范服务行为,调和这一矛盾,已成为重要课题。 国际上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我国也于2001年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这些规范和规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化运用,最大程度地降低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引起的负面影响起到了一定作用。本研究,通过对上海地区三家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在这三家医疗机构就诊的不孕不育患者的调查,了解上海地区医患双方对我国伦理原则的认知程度及医疗机构对伦理原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以期寻求解决的方法,探索优化我国生殖伦理工作途径。 二、方法与内容 本研究采取定量与定性调查相结合,以问卷调查、机构调查、非正式访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上海市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三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在此就诊的不孕不育患者。问卷内容:医患双方人口学基本情况(年龄、职业、学历等);医患双方对开展(或接受)知情同意、伦理宣教等情况的主观感受;医患双方对伦理原则相关知识和热点问题的认知情况。运用EPIDATA3.1数据输入和SPSS Statistics 13进行数据分析。 三、结果 1、医患双方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认知度不高,医护的伦理培训和患者的伦理宣教工作滞后。 调查显示,按照国家规定七大人类辅助生殖伦理原则设计的提问中,医患双方对其中大部分问题的回答正确率低于50%以下。而63.2%的医务员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生命医学伦理培训,患者和家属在就诊过程中接受过医疗机构伦理基本知识的宣教普及的只有26.6%。 2、基层医院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不够全面,工作开展情况不够理想,有待进一步规范,提高工作效能。 按照国家对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同时参照国际上医院伦理委员会构成的常规做法,被调查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组成不够全面,心理学、社会学人员缺乏。医务人员中认为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工作成效很好或较好的占70.1%。医务人员中认为对所在单位开展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工作的总体评价满意的占28.5%,满意度不高。 3、知情同意实施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不高,知情同意工作效果有待提高。 根据国家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医疗机构有义务通过知情同意告之,让患者知晓相关内容。调查显示,患者对治疗过程、步骤、费用、不良反应等信息认为全面了解的只占24.7%,认为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自己对相关内容“充分理解”的占29.4%。从知情同意实施满意度看,患者认为满意的只占58.9%,医务人员则为41.8%。 4、医患双方对相关生殖伦理热点问题认知存在显著差异。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引导医患双方的行为。 调查显示,医患双方对不孕不育患者以代孕方式获得子女、利用胚胎进行科学研究及父母有否有义务知之授精儿出生经过等生殖伦理热点问题的认知上存在显著差异。 四、建议 1、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伦理知识的普及,加强伦理教育。 大力发展医学伦理学学科,强化在校医学生医学伦理教育,特别要重视医学生在实习见习阶段的伦理实践训练。有针对性的对在职医务人员进行伦理教育与培训,制定符合实际的医院医学伦理培训指南和专业化的医学伦理指导手册,建立标准化的医学伦理培训体系。多梯次、多形式进行患者伦理知识的宣教。建立个案化的知情同意医患互动模式,提高患者理解能力。 2、加快基层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发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健全组织构架。规范基层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准入和审核标准,实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注册和伦理委员的资格认定。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医院伦理委员会、专业伦理工作小组、科室伦理工作联络员组成的多层级医院伦理工作组织网络。并常设医院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 3、以开放性的思维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创新伦理工作载体建设。 开设伦理问题咨询热线,开设伦理门诊,帮助患者解决诊疗过程中的伦理疑惑和难题。强化伦理现场督查和回顾性考核。细化审查制度,制定相关审查细则。制度化开展病人调查,征求病人对伦理工作的意见,差找不足,加以改进。 4、完善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法律法规。 及早出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工生殖法》,并做好与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衔接。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伦理原则》,其中特别对试管婴儿权益的保护、代孕的合法化及胚胎的处置办法应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R714.8;R-052
本文编号:2660392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R714.8;R-0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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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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