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力资源档案查询_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_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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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 [2007]1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7]11 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7 号)精神,按照鼓励学习、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辽宁 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在总结我省职称外语考 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分类管理,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区别对待。
1、申报下列十二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各专业技术职 务条例要求的职称外语水平。
(1)高等学校教师(含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列; (2)实验系列; (3)中专学校教师(含干部培训、市级干部学校)系列; (4)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5)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6)工程系列; (7)农业系列; (8)卫生(西医药)系列; (9)经济系列; (10)会计系列; (11)统计系列; (12)审计系列。
2、申报下列十五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 条件。
(1)卫生(中医药)系列; (2)档案系列; (3)图书资料系列; (4)文物博物系列; (5)群众文化系列; (6)新闻系列; (7)出版系列; (8)中小学教师系列; (9)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10)艺术(含美术、作家)系列; (11)播音系列; (12)工艺美术系列; (13)体育教练员(副高)系列; (14)律师系列; (15)翻译(第二外语)系列。
(二)所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系列的专业技术人 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免职称外语考试。
1、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 (2)具有博士学位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 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6)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 准的。
2、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 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 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等能力业 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农 业、林业、水利、采矿、地质、测绘、勘探、道路施工、渔业捕捞等专业技术 工作的; (3)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4)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5)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上的。
二、完善政策,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能力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 交流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人才国际化,以及我省五点一线沿海 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新形势下,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才评价体系建设, 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继续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能力。
对在晋升职称时外语不作必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 格证书,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时,根据其外语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数,并适 当提高权重计入评审总分,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 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优先聘任。
(二)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高校,可从本行业、本学校的发展 实际出发,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自行设定外语条件,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 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此次职称外语政策调整范围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人事局、 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 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只适用于在我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辽宁省人事厅 二 OO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篇: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黑人函【2007】 黑人函【2007】49 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 题的通知》 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 加入时间:2007-11-29 11:20:33 来源:人事科 访问量:418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函【2007】49 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 号)精神,现结 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 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 5 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 6 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 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 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文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 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 BFT 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 60%以上的; 取得大学外语四、 60%以上的 以上的; 取得大学外语四 (十)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周岁, 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男满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 号及黑人发[2005]36 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 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 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 在评聘正、 全国通用标准 在评聘正 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 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在评聘正、 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 省内通用标准 在评聘正 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 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 止“一刀切”和形式主义。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 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 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 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 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 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篇: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辽宁人事考试网:2014 年辽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 58 人 2014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一、 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见《2014 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计划信息表》 。
其中专业条件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 《2014 年辽宁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学 科)指导目录》为依据。
6、 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 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
招聘 2014 年毕业生的, 可先行报名及考试。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 聘用。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 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 招聘组织与方式 本次招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进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公开招聘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发布招聘信息、统一对拟聘人员进 行公示、办理备案手续。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直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员的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事 宜。
三、 招聘步骤 1、公布岗位和查询 具体岗位和条件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公布的“2014 年辽宁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 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 2、报名 笔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辽宁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应在 2014 年 8 月 18 日 9 时至 22 日 24 时登录《辽宁 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 2 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 格式,大小 20KB 以 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将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进行审查, 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同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 24 小 时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至 23 日 12 时登录 《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后,考生报名信息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本人须持身份证 到省人事考试局申请修改:姓名中的错别字(常见的主要有同音字、形似字等);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 的个别错误数字。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初审,须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 11 时至 24 日 17 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 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易宝支付平台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易宝支付平台支持的银行卡网上规定步 骤进行缴费。
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 须及早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 如果显示其它状态, 请及时与省人事考试局缴费咨询联系。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 9 时至 27 日 15 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 A4 纸自行在 网上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同时确定考试地点、考场。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 2:1 时,将 取消或削减该招聘计划。
3、笔试 笔试工作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局组织并实施,笔试时间安 排在 201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00-10:30,如有变动以准考证时间为准。考试科目为一科(职业能力测验)。考 场安排在沈阳市。报考者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进入考场。考试阅卷结束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发 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考生根据发布的成绩通知打印报名登记表。
4、面试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后,按招聘计划与各 岗位进入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 1:3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 笔试成绩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持报名登记表到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核人员在报名表上签 字,加盖公章。资格审查的内容为报考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原件。资 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所缺空额,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在辽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另行通知。
面试人员递补工作应在面试人员资格审查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名单已公布,递补 人员的名单不再通过人事考试网公布,由用人单位通知递补进入面试的应聘者。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形式将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另行通知,不再电话通知。面试满分 为 100 分,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聘用。
应聘人员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权重比例 5:5 计算得出。
5、体检 (1)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按招聘计划 1:1 的比例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 的排序确定。
(2)体检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负责组织。
体检工作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 人部发[2005]1 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 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65 号)组织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 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因体检不合格或报名人员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需递补的,经辽宁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体检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 递补仅限一次。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 到书面申请后 7 日内安排复检。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复检内容对体 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6、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选,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 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需递补的,经辽宁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考核人员应在一周内完 成,递补仅限一次。
7、公示与聘用 (1)公示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进行,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 无疑义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用人单位将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大中专毕 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 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相关规定 (一)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等,视为自行放弃。
(二)考试报名时每人须交考务费 50 元。
(三)面试不收取任何费用,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4 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同步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执行。
原标题:2014 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参加同步考试) 点击下载>>>
2014 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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