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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功利主义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15-02-06 09:28


  [论文摘要]现代的教育体制导致了教育机构更重视学生的成绩,往往忽视了学生自身素质的发展,这样一种结果主义阻碍了很多学生的发展。虽说结果主义的代表便是功利主义,但是我们更应当坚持一种重视个人自由的功利主义,使得学生潜力得到充分开发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更优的保障。

  [论文关键词]功利主义 结果主义 教育现状

  在现今社会,到处都可以看到背着大书包或者提着拉杆书包行走的学生们。在“减负”口号提出数年之后,我们其实可以发现学生的任务更加繁重。从幼儿园开始,学生就会面临“位置难求”的局面。小学生的负担增重,初高中教育机构的强度更是随之增大。一些的教育机构为了升学率都增大学生学业的负荷量,但在各项禁止教育机构补课等规定的约束之下,教育机构无法在在校时间内完成考试需要的内容,于是学生选择到老师家中补课,或是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到校外补课。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学生受教育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学生在时间安排上的压力。这一切,都是教育机构为了迎合中考高考而为。提到了教育机构的升学率和重点率,从另一方面讲就是提升了教育机构的名气,让更多的人有信心选择这所教育机构,教育机构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为了提升这一可以给教育机构带来经济利益和名望的评判标准,便出现了教育机构一味增加教育机构压力的情况。

  一、结果主义理论及功利主义理论

  (一)结果主义
  结果主义相对于绝对主义,结果主义,就是只注重结果而不管过程的一种价值观,认为只有结果才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而过程本身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如果说它有什么价值的话,那只是达到结果的途径、手段和工具而已。正因为只注重结果,当然就要求过程越短越好,越快越好,当然就要拚命地去追求“速度”、“效率”。功利主义者、结果主义者把工作看成是养家糊口的苦差使,之所以要工作,就是为了那份工资,金钱是人生的成绩单。结果主义的代表是功利主义,所谓功利主义,就是以最后的结果、实际的功效或物质利益来评价一切事物。现代人非常注重“增长”、“速度”、“效率”的观念,就是这种价值观的体现,认为不管什么东西,越多越好,生活节奏越快越好,效率越高越好。
  (二)功利主义
  密尔和边沁同作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的功利主义确各有特点:他们一致信奉快乐主义,认为能带来快乐的便是善,带来痛苦的便是恶;信奉人民应当追求利益这样一种功利原则以及幸福主义。他们思想的不同点是他们关于快乐的定义,边沁认为人的快乐更多的来自于生理上的快乐,认为生理上得到满足便是一种快乐;而密尔更追求精神层面的东西。这样一来也造成他们对幸福最大化理解的不同,边沁认为社会的幸福最大化是个人幸福单纯的相加,如果每个人的个人幸福都能最大化,那么社会的幸福也就是最大的,追求一种幸福的量。边沁和密尔同时认为,社会幸福和个人幸福是相关的,并且个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为了保障学生们的受教育权,并且是他们想要的那种受教育权,使得他们都能够感到快乐。

  二、对教育现状及公民受教育权的分析

  鉴于以上理论,在此笔者将功利主义之中的人引用民法领域的“人”来解释,即自然 、法人、非法人组织,希望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功利主义对现今中国教育现状及公民受教育权的状况的分析。教育机构作为法人,应当抱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结果;其二,学生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怎样一种受教育权。我们不应该否认教育机构追求结果这么一种做法,毕竟教育机构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及名望,以谋求更好的运作环境。但是如上文所说,我们应当反思,我们是否应当单纯的追求一种结果主义而忽视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东西?毕竟教育机构作为“人”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来看,追求结果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教育机构同时也应当注意,这样一个“人”是由很多的自然人组成的。如果要追求这种情况下“人”的幸福最大化,那么在内部的环境中,是否也应当追求内部环境的一种多数人的幸福?笔者的观点是,如果要使一个整体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那么就应当使整体中的各个部分呈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运行。即是说,如果要追求“人”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就应使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教育机构内部,我们应当保证每个学生的潜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例如学生的个性与自由,没有个性的人在思想方面是别人的奴隶,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上任人摆布,在扩大自己社会活动上处处碰壁。从密尔的观点可以看出,我们除了追求结果,也应该保障学生个性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使得学生自身的潜能得到充分开发,而不是让他们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教育机构不能剥夺学生这种依自己个性而发展这样一种受教育权,“他绝不能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我们可以看出,即使追求一种结果,教育机构也不必要一味追求升学率和重点率,应当尝试使用更多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提升教育机构名声的效果。
  可以看出,学生追求个性的受教育权,发扬个性的光辉与我们整个社会利益也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可以断定我们能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并且选择一种他们接受、适合他们个性发展的教育方式是可行的,,并且是与整个社会利益相符合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功利主义指导下的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是教育机构应该坚持一种在一定认识指导下的结果主义,摒弃以往传统的结果主义的观念,使得学生可以享受一种他们所能接受的并且利于他们个性发展的教育权;其次,学生也应当坚持在不损害整个社会利益、不动摇社会主义基础、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追求个性。这样一来才能达到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也是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之间的平衡。

 

 



本文编号:1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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