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需付“代通知金”?
发布时间:2024-06-15 04:55
<正>【案情】钟某于2014年7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与钟某续签,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随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代通知金"。钟某诉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终止该合同,导致其离职后短时间内没有工作,公司应当按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公司辩称,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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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评析】
【延伸思考】
本文编号:399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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