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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谣言治理的激励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6 09:47

 

  论文摘要 网络谣言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日渐突出,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治理实践并不少见,但是系统有效的治理规范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未成型。现有的治理手段缺乏强制力、稳定性与持续性,难以有效地规制网络谣言。激励法是新的法学研究对象,但法律激励在社会治理实践方面由来已久,并具有广泛的前景。通过立法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奖励举报网络谣言的行为,并激励其他协助治理行为,将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开辟出新的道路。

  论文关键词 网络谣言 治理 激励法 立法建议

  随着网络与社会的发展,个人电子产品广泛普及,虚拟网络成为人们了解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媒介。几年来,因网络谣言造成的公共事件屡见不鲜,影响巨大。与此同时,由于网络谣言问题是近几年刚刚涌现的新问题,网络谣言的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网络谣言依旧泛滥。笔者将引入激励法学的概念,探究激励法学视角之下的网络谣言治理问题。

  一、 网络谣言简析

  在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中国国情网上,“热词”专题中“网络谣言”一栏对网络谣言进行了大致的概括,将网络谣言表述为“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这一定义基本揭示了网络谣言的性质。“网络谣言”一词被归入“热词”也说明了网络谣言现象的突出存在和广泛影响。
  网络谣言是在“谣言”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那些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确切来源且未经证实的并以听传或类似的交际方式在全社会得以广泛传播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的表现形式。网络谣言是互联网社会的产物。部分网络服务无需实名制的特点导致大量信息虚假不实,通讯交流的方便快捷使得各种信息得到快速传播,虚假信息极易生成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
  滋生于网络的网络谣言区别于一般谣言,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网络谣言的广泛传播不仅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的危害,诱发一系列隐藏的社会问题,引发公共危机事件,其持续广泛的传播也使政府公信力、社会信任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网络谣言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秩序,其治理刻不容缓。

  二、网络谣言防治现状研究

  众多研究网络谣言及其防治对策的学者为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了许多参考,如有学者将网络谣言控制分为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具体到网络谣言的防治现实,同时考虑到本文主要是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网络谣言的治理,我们大致可以将现有的网络谣言防治措施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手段
  目前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相关立法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包括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拘留,或者并处罚款。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惩罚性的规定,包括情节较重时的刑事惩罚和普通情形下不触犯刑法时的行政处罚,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警方打击传播、散布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就是以以上两部法律为主要依据。
  其他方面,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与201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文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都有所涉及。遗憾的是,以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系统的治理办法。
  (二) 其他手段
  社会手段主要指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政府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规范等。按照治理主体不同,在今天“政府—私人—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中,网络谣言的治理可以总结为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的合作治理。
  1.政府主体。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针对网络谣言及时反应,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对话机制,及时答复民众疑问。
  2.社会民众主体。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建设淳朴民风。
  3.行业主体。要求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管理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并加强技术手段的辅助。如要求网站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严格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核,及时删除网络谣言。当前,互联网服务商承担具体责任的依据,主要是行业自觉,也包括一定的法律强制。
  以上手段确实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然而,考虑到网络谣言产生与传播的特殊性,即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传播渠道多的特点,单纯的政府和行业的措施并不能及时、有效、全面的规制网络谣言。面对网络谣言肆虐的社会现实,协同社会力量,走治理网络谣言的群众路线尤为重要。积极发挥社会民众的积极作用,就需要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激励民众积极参与,也为互联网行业主体积极作为提供动力。


 

  三、激励法学分析

  在法律领域,以激励手段实现管理目的的情形并不少见,如《宪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而且,随着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与能力的提高,近些年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和突出。
  “激励法”是倪正茂先生最早提出的一个法学概念。他以法的功能作为标准,将法分为激励类法、惩戒类法和组织管理类法三大类。并将激励法学的概念定义为“是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外延上包括行政奖励法,也包括民事激励法、行政激励法等。倪正茂先生提出了激励法独有的原则。这也是我们研究激励法并进行激励法立法的基础之一。根据倪正茂先生所著的《激励法学探析》一书,激励法的基本原则有法定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平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激励适时原则以及激励适当原则等。以此为基础,参考其他学者对于激励法的研究,我们就能够进一步分析以激励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具体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前面已经讨论到了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治理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即便有些学者并不认同激励法这一概念,却绝对不能否认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对于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要作用。再退一步而言,学界对于“行政奖励”的研究已经到了比较深入的层面,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进行行政治理已经得到了认同。所以,针对实质是行政治理的网络谣言治理,从激励法学的视角研究治理办法、提供治理建议无可厚非。
  因此,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从激励法出发,研究在网络谣言治理上已有的具有激励作用的相关文件,发现其中的局限性并为网络谣言的激励法立法提出建议。

  四、网络谣言治理激励法雏形的局限分析和立法建议

  (一)网络谣言治理激励法雏形的局限
  目前颁布的网络谣言治理领域的相关文件,只有《北京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和《内蒙古公安厅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涉及到了举报网络谣言的奖励办法。
  研究相关文件,可以总结出现有网络谣言激励法雏形的几大问题:
  1. 效力问题。目前仅有的规定了举报网络谣言奖励办法的文件,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因此被笔者称为激励法雏形),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空间效力上,以上两份文件仅具有有限的空间效力范围,而网络谣言有着传播范围广、影响范围大的特点,往往是全国性的问题,需要全国范围的规制。时间效力上,《北京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是暂行性的规定,而《内蒙古公安厅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更是在文件中提到在2013年6月至12月适用,目前的文件并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效力,对于发挥激励功能,实现网络谣言治理极为不利。
  2.领取方式问题。仍然参考北京和内蒙古的两份文件,《北京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对于奖励领取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和举报时留下的个人真实信息,到举报中心领取。也就是对于奖励领取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给举报人带来不便的同时更容易影响举报人利益的实现,影响激励效果。
  以上只是对现有文件分析之后得出的简单结论,不论是网络谣言的治理还是激励法立法都是复杂而持久的过程。笔者将根据对现有文件资料的研究,参考国外立法,结合激励法学理论,提出激励法治理网络谣言的立法建议。
  (二)网络谣言治理的激励法视角立法建议
  网络谣言的治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相应的治理规范也应当具有长期稳定的效力。建议专门立法,并在其中对网络谣言提出具体、系统的防治规范,包括惩罚性规范,可能包括组织管理性规范,也应当包括激励性规范。
  在激励法规范部分中:
  1.以法律形式规定激励办法,保证激励标准和内容等法定,,明确立法所规制的网络信息的性质、情节,对违法信息的衡量标准与奖励的确定标准等也予以明确规定。立法的效力应及于全国范围,并有较长的有效期限,确保其稳定性。
  2.明确程序问题,保证程序合理正当。激励法逆向了“法是管老百姓的”传统的思维观念,依据激励法规范,激励方作出了承诺,就承担了强制性的义务。为了保证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明确、合理的程序,实现适时、适当的激励。
  此外,考虑到网络谣言的特殊性,在对举报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奖励的同时,也可以对及时提供真实信息者进行奖励。国外的一些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如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政府设立了“抵制谣言代理人”岗位,专门从事破除谣言和传播真相的工作,使得公民遇到谣言时有及时辨析的途径。法国网民和记者成立“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及时提供真实信息。
  事实上,我国的一些网站和热心网民也在进行相应的工作。但是,在多媒体普及、信息泛滥的时代,能够承担辟谣功能的网站必须具有社会和政府承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且,查证信息真实性的过程可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没有足够的支持,辟谣者很难继续该工作。所以,在立法上对及时提供真实信息的行为予以支持,对于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并有效辟谣的个人或组织予以承认并奖励,将会大大促进社会参与网络谣言治理的积极性。

 



本文编号: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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