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委会专业化的含义与法理价值
发布时间:2016-09-2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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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党的十五大开启了当代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启动了检委会工作专业化的按钮。文章从“专业”的字面含义入手,从法的适用的角度,具体分析了检委会专业化的含义,概括了十五大以来我国检委会专业化之进程。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的法理价值,即促成检委会工作专业化则有利于实现法的公正价值,效率与利益价值,更好地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论文关键词]检委会;专业化;法理价值
一、检委会专业化概述
(一)检委会专业化的具体含义
“专业”一词出自《后汉书 献帝纪》:“今耆儒年逾六十,去离本土,营求粮资,不得专业。”“专业”一词最早的含义是专门地从事某种学业或职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地,其含义也不断地延伸,进而演变出了多重含义,根据《辞海》的有关解释,“专业”不仅有“专门”的意思,还有精于某种学业或职业,在某个具体领域内擅长某项技能的含义。而专业化则意为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渐地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相应的专业地位的过程。长期以来,“专业化”一直为整个社会所津津乐道,它不仅在一般层次上被认定为一项职业或业务运作的长远目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激烈的社会竞争与转型时期内某个职业群体的心理支撑。笔者认为,检委会专业化是指检委会组成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与法学功底,建立了一套专业的、统一的检委会制度和规范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委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委会制度是一套嵌入了民主集中制的司法决策制度。科学民主的司法决策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前提。科学民主的司法决策机制是必要的,而在科学民主的司法决策机制之下,提高检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地促进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是确保刑事检察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保障人权的必由之路。另外,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也要求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
(二)我国检委会的专业化进程
1999年,在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的决策号召的背景下,最高检为促进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提高检委会办案质量,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委会》的文件,把提升和改进检委会工作质量作为一项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对检委会改革做出了具体安排。2008年,最高检修订《检委会组织条例》,为了规范了检委会的组织架构与工作要求,高检院于2009年审议并通过了《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11年审议并通过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检委会议题标准》,具体细化了检委会的职权分配,规范了由检委会制作法律文书的格式。至此,我国检察系统基本形成了统一的检委会制度和规范机制。全国各级检察院在最高检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地完善自身的检委会工作规范,统一、专业的检委会运行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二、检委会专业化的法理价值
(一)公正价值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公正即公平、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公正价值具体又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原则又称为“正当程序”原则。源于1215年英国封建贵族与国王签署的宪法性法律文件——《自由大宪章》。这项司法原则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英国封建贵族的权利,经过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斗争与相互妥协,最终形成了一项基本准则:即未经同级贵族的审判,国王不得对自由民实行刑事逮捕、拘禁、没收财产、流放等惩罚行为。要求国王在对自由民进行处分时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二战之后,随着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程序公正原则已经成为了各国普遍认可的公理性准则。程序公正是可以操作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促进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有利于确保重大疑难的案件的程序公正,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以及检委会委员的专业素养的提高,有利于限制权力的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典型样态的刑事检察权,也有着被滥用的可能性。关键在于,刑事司法权的最终运作是要从刑罚的角度完成对公民行为性质的判断,并且对违反刑罚者完成对公民行为性质进行的判断,并且对违反刑罚者施以刑罚制裁,因此,刑事司法权一旦被滥用,必将侵害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剥夺公民最重要的重要权利。因此,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即为使检察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更好地运行的不二法门,能够在最大程度地促成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说程序的公正是过程的公正,那么实体的公正是结果的公正。追求实体公正并不是追求判决结果的绝对公正,因为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本身涉及到各主体间的利益,若一味地保护一方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所以,检委会讨论案件也是一个权衡国家、个人、集体的利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检委会人员应具备一种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更好地实现各主体间利益的相对平衡。检委会人员专业素养的形成,从整体的、宏观的维度来看,这也可以看作是检委会专业化的过程。
正确,是法的适用的首要要求,所谓正确,要求对被作为法律适用前提的法律事实的认识正确。任何法的适用活动的首要环节都是要对有关的事实予以查明。要查明事实,证据的收集、查证、质证、认定、使用都是要对有关的事实予以查明。检委会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的细节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一个细节有时会影响一个案件的定性,所以,有些案件细节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最终的命运。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将会在很大意义上全面地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的细节,实现法的公正价值。检委会的专业化的提高不仅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把握上,也包括在法律知识的运用上更加的熟练。这就体现出正确的基本原则,所以,在法的适用的一切基本要求中,正确的要求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检委会工作的专业化,有利于对案件进行更加全面的掌握,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加的精准,保障实现司法的公正。
(二)效率与利益价值
及时,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所谓及时,就是指法的适用在确保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应当提高法的适用的效率,使得既有的法律迅速地发挥应有的效用,更不可随意超越法定的时间期限。检委会的专业化提高了分析、解决案件之效率,解决犯罪的定性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期间的对案件的当事人的意义的是难以忽略的。以笔者从事的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为例,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日的不变期间,在这7日内,,应当在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与证据全面把握的前提下,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如果超出了批准逮捕的期限仍没有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就无法继续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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