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追偿制度的法理依据(商贸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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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追偿制度的法理依据 刘也夫,刘芳端
(1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1;2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安徽 芜湖 241001)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了侵权补充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追偿权,,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肯定或者否定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应当考虑是否符合权利、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是否违背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另外,探讨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还应该研究比较法理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追偿制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此应作扩张性解释,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补充责任制度。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 补充责任 ;追偿权; 法理依据;司法解释。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但未明确规定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涉及侵权补充责任的对内效力,指补充责任人于承担补充责任后,对于直接责任人的求偿关系,即是否具有向没有承担或者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局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补充责任人是否有追偿权,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对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持肯定态度,主张补充责任人对第三人即侵权行为人享有完全的追偿权。
收稿日期:2012-7-5
作者简介:刘也夫(1991-),男,安徽桐城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方向;
刘芳端(1964-),男,安徽桐城人,二级律师,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芜湖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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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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