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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06 09:23

 

  [论文摘要]案件管理工作已经在各级院不同程度地开展起来,为保障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以下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全院干警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的认识;二是重视案件管理中心人员队伍的建设;三是明确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 队伍建设 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是在检察改革和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对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的一次有效的探索和创新。检察工作的实践让我们越来越充分地认识到,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抓手。抓住了案件管理,就抓住了检察工作的主动权;抓好了案件管理,就会促进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全院干警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的认识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个全局的事情。加强沟通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所有的案件和业务科室,要加强全院干警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的认识。而这项工作刚开展,除了案管部门人员外,其他部门的人员对此比较陌生,这对案管工作的开局是相当不利的。原因是高检院、省市院的重要指示、会议精神往往只是从事案管工作的人员掌握情况,不能及时地传达到每一个检察干警,这样就容易造成全局认识不高,开局成效不大。鉴于此,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初期后的案管负责同志和案管人员必须肩负起双重责任,即是在学习领会好法律条文、高检院和省市院指示精神的同时,传达到每一个检察干警,在自我认识提高的同时,提高全局的认识。
  检察机关长期形成的纵向办理案件、纵向管理案件的模式根深蒂固,且各自为政。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检察事业的发展要求,与纵横相连、信息共享的现代检察理念格格不入。打破这种传统束缚,开创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是一场革命。因此,我们要做到广泛的宣传、深入的交流、良好的沟通。这里的沟通不单是指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业务沟通,还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内心的沟通。单纯的机械的业务的沟通,只是为了应付工作,枯燥而乏味,不可能出现业绩,内心的沟通则是一种无穷的力量,充满了生机。所以,承担案管工作的同志,特别是案管工作开展的初期更需要这种沟通。

  二、重视案件管理中心人员队伍的建设

  案件管理制度创新成与败,队伍建设才是关键。“根据当前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职能定位,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岗位性质及人员数额,根据岗位特点需求再确定具体的案件管理人员,实现岗位于管理人员专业的最大匹配,从而实现案件管理机构的高效运作。”
  案件管理中心是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部门,同时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防火墙”,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高级参谋与助手”,因此,应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中心。为此,案件管理队伍在选人用人时应注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有敬业和耐得住寂寞的精神。按照传统办案的模式,业务科室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时限内,要拿出大量的精力去处理诸如送达、当事人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加之又常常存在人员少案件多的突出矛盾,相应的用于考虑案件审查处理的时间相对减少。而案件管理中心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代替案件承办人去做这些的繁杂案外事务。二是要有保密意识,守得住秘密。以往的检察内设机构之间的各种业务工作是条块化分工和运作,他们所办的案件相对来说信息流转性不强,知情范围有限,利于案件秘密的保守。与之相反,案件管理中心则属于“统管”方式,各内设机构所有案件的受理、全部侦审流程都在其监控之下。这样一来,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信息都能显现在案件管理中心这一环节。三是要有业务能力,能审查出问题。“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既然是案件质量统一管理,那么无疑案件管理中心就要对检察机关管辖、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因此,这就要求管理中心人员要有通晓全部检察业务的“通才”。同时,仅是“通才”还不够,还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只有两者兼备才能保证在案件质量监控中善于发现问题,以发挥监控环节的作用,实现提高案件质量的初衷。四是要有碰硬的勇气,能履行好职责。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使业务考核阳光化可以说是案件管理机制设立的又一重要目的。较高素质的案件管理中心人员解决了“发现问题”的方面,但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敢不敢依规提交处理,这些都考量着案件管理中心人员有没有依规办事的勇气。五是要有调研功夫,能及时总结经验。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检察业务信息的收集、分析、总结、研判在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检察工作能否始终不偏不倚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能否始终准确无误把握社会治案形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能否做到与时俱进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既宏观全面又细致入微地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动态的案件管理中心,需要经常不断地站在检察工作的高度,站在一个行政区域的高度,甚至站在全国的高度来总结发现突出的社会矛盾、各个行业的制度性漏洞、检察工作中的规律性问题。并通过及时高效地给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调研材料,来保证领导正确决策,从而充分体现检察职能,提升整个检察工作。


 

  三、明确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结合高检院有关职能定位的精神,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应该重点从管理、监督、服务这三个方面予以定位。
  (一)规范管理
  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建立检察案件管理系统,主要作用就是控制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失误,通过自体化的法律监督控制权力的运作,防范权力滥用,并在实践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这里面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重点突出了管理的范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要管理什么,管理哪些案件,管理的范围怎样界定。高检院的指示精神明确要求,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办案实行内部监督,监督的对象是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那些办案属于执法办案,那些活动就属于执法办案活动,因此,只要是某项活动涉及到执法,那么这项活动就应该受到管理和监督,不管自侦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也不管是立案前还是立案后,这应该是最高检察院决定实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初衷和范畴,将所有执法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与此同时,案件管理部门还应该对公安、法院到期未报、到期未结的案件及时督促,扩大案管工作的触角,这也是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二)有效监督
  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之下,对案件的内部监督多依赖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展如何,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只注重结果,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的问题,难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案件集中管理机制的引入,使原来的只纵不横的相对封闭管理,转变为纵横结合新的管理模式,相应地监督制约机制也由原来的纵向监督,转变为现在的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围绕着涉案款物、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实体认定、判决情况、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将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流程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步监测、实时监控、事后案件评查。这样一来,“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置,使得检察业务的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
  (三)明确服务
  明确服务,主要就是弄清为谁服务的问题。从目前各地工作开展状况来看,有的院把卷宗装订也纳入了案管的范围,应该说这是一项庞杂的工作,工作量大,但是却看不出是为谁服务;有的院把业务科室的事务性工作纳入到案管部门,比如告知、换押、复印,这些工作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这些做法都没有解决一个为谁服务的问题,而相关法律规定及高检院的指示精神关于这一点已经非常明确,为案件质量服务是最根本的,并没有明确非得为那个科室去服务。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在以上这些工作上消耗的力量太大是不妥当的,也不是高检院当时要求成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牢记检察理念和高检院的精神,把服务于案件质量作为最主要的服务对象,这是案管部门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能,它要求案管部门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来评查、分析、考评、研究各种数据、各种材料,客观、公正、及时地汇总到检察长和检委会面前,为决策提供依据,以充分发挥案管的核心价值。

 



本文编号: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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