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契约税要带什么资料_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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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二 ★★九年第二期
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
乜小红
( 武汉大学 经济学 院 , 湖北 武汉 430072) [ 内容提要 ] 中国是世界上运用契约最早的 国家 。 契约为 诚信而立 , 又受诚 信原则所支 配 。 中国古 代契约以多种方式维护 诚信原则 : 一是契约本 身防伪 ; 二 是当
事 人 " 署 名为信 " 、" 画指 为信 " ; 三是有证 人在场作证 ; 四是违约受罚规定等 。 这些均属古代民 间习惯法 法则 , 当民 法习惯和 传统遭 到破坏 时 , 国 家律令会及时加以干预 和维护 , 这两个方面的合力 , 形成为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 。 [ 关键词 ] 契约 ; 法理基础 ; 诚信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K21 /27 [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0-422x ( 2009) 02-000106
中国是世界上运用契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 最早的国家 。 几千年来 , 契约一直成为人们经 济生活关系中 、 有时甚至成为人们社会生活各 个方面关系的纽带 , 直到今天 , 契约 、合同 、 协议 等 , 仍然是维护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一种手段 。 契约 , 作为完成社会功能的一种手段 , 应该有其 固定的法理基础 , 那就是民间的习惯法则与在 此基础上建立的相关国家法令 。 不论是民间的 习惯法 , 还是国家法令 , 都受一种主体精神所支 配 , 这就是诚信原则 。 诚信 , 在我国历来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 基本准则 。 1986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第 4 条 规定 : “民事活 动应当 遵循自 愿、 公平 、 等 价有偿 、诚 实信用的原则 。 ” 1999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6 条针 对契约合同规定 : “当事人行使权利 , 履行义务 应当遵 循诚 实信 用原则 。 ”; 第 60 条又 规定 : “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 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 协助 、 保密等 ② 义务 。” 诚实 信用原 则一再 被国 家法 律所规 定、 所强调 , 可见诚信原则之重要 。 诚信 , 是我国所固有的一种优良传统 , 也是 延续了几千年的一种民族美德 , 在中国儒家的 思想体 系 里 , 是 伦 理 道 德 内 容中 的 一 部 分 。 《礼记 》 载 : “诚 者 , 天 之道也 ; 思 诚者 , 人之道
[ 收稿日期 ]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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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 这是说 “诚 ”是天地间运行的一种法则 , 而追求诚是人的法则 , 是人对天地间这一法则 的尊崇 、追求和效仿 , 它要求着人们都应具有真 实 、毋欺的品性 。 “信 ”也是儒家的一种道德规 范 , 即言出要兑现 , 孔子曾说 : “道千乘之国 , 敬 ④ 事而信 , 节用而爱人 , 使民以时 。 ” 说的是 , 治 理千乘之 国 , 对百姓 凡事要讲诚 信 , 要取 信于 民; 还要爱惜民力 。 他要求做人要 “言必信 , 行 ⑤ 必果 , ” , 即要求凡事说到做到 。 “信 ”就是指 遵守承诺 、诚实 不妄 的品 格 , 被儒家 列为 “五 常 ”伦理 道德 “仁 、义 、礼 、智 、信 ” 中的 一 种 。 “诚 ”和 “信 ”具有相同的涵意 , 因此 , 古人常说 : ⑥ “诚则信矣 , 信则诚矣 。 ” 由上看到 , 早在先秦时 , 人们就已将 “诚 ” 和 “信 ”联在一起教 化人 , 律於己了 , 在纲常伦 教思想的支配下 , 人们对自己习惯于要求事事 遵守诚信的原则 , 对他人也常用诚信来衡量其 人品 。 诚信成了人们待人接物 、 处事的准则 , 也 成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不言而喻的信条 。 中国古代的各种契约关系 , 正是建立在这种道 德规范和思想基础之上 、靠诚信来维系的各种 人际之间约定的关系 。 契约 , 是指人们在社会各种交往及关系中 形成的各种文字协议或文字认定 , 在中国古代 , 它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中 , 如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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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契 、借贷契 、 租佃契 、 雇佣契 、 家产分书契等 ; 有时也出现在人们之间的非经济交往关系中 , 大自国与国之间 、 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盟誓 、 协定 或条约 , 君臣之间的 “丹书铁券 ”, 社会基层中 的乡规族约 , 小至民间收养继承人的养子契 , 夫 妻结婚的婚约 、离婚的离婚书 、放妻书 , 解放奴 婢的放僮书 、 放婢书 , 家长临终前的遗书 , 甚至 民间结社的条规 、社约等等 。 契约关系则是指 人们在这 些文字约定中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 务 , 也包含着承诺和信守 。 契约基于对诚信的 须要才订立 , 契约关系虽然是靠民间习惯法和 国家法令来指导贯彻 , 实质上还是在靠诚信来 维系和运转 。 诚信是契约关系的基础 , 也是契 约社会的一种道德要求 。 在探讨契约与契约关系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时 , 人们往 往比 较多地 注 意到 西方 古罗 马的 《十二铜表法 》; 法国的 《拿破仑法典 》等 , 并从 中找到一些对契约的解释和规定 。 其实中国是 世界上契约关系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 对于契 约的认识与运用 , 远比罗马 《十二铜表法 》中第 六表法的规定要早得多 , 早在三千年前的西周 时 , 国家就有了一些对契约的界定 , 如 《周礼 》 中就有 “四曰听称责以傅别 、” “六曰听取予以 ⑦ 书契 ”、“七曰 听卖买 以质剂 ” 等的 规定 。 取 予 , 是指财物所有权由一方给予 、 一方取入的转 移 , 在这种转换过程中 , 则应以书契为凭 , 宋人 王昭禹解释说 : “载于简牍谓之书 , 合而验之谓 之契 。” 书契在卖买交易中又称为 “质剂 ” , 在 古代使用简牍书写的时代里 , 总是将交易内容 和双方的约定一式二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 , 中 间也大写一些文字 , 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 , 两家 各得其一 , 检验时两片验之 , 中间两半文字相合 称为契合 。 这种书契长形者称为质 , 多用于大 型的交易 ; 短 形者称为剂 , 多用于小 规模的交 易 。 像这类当事人在契书上手书文字 , 或刻画 印痕以为鉴证者 , 又称之为 “傅别 ” 、“符别 ”, 或 称之为 “莂 ”。 傅别与质剂 , 在实际的功能上 , 都是一样的 , 都起着防伪凭证的作用 。 所以汉 代的郑玄说 : “傅别 、 质剂 , 皆今之券书也 。 ” 从 西周人们对契约书的细密分类及其称呼已不难 看出 , 中国早在商周时期的社会生活中 , 已有契 约制度的建立 , 并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流行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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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我国现存最早的契约 , 是近三千年前镌刻 在青铜器皿上的一批有关田地的契约文字 , 这 就是 1975 年在 陕 西岐 山 县 出土 的 《卫 盉 铭 文 》 , 即西周 《恭王三年 ( 公元前 917 年 ) 裘卫典 田契 》; 《五祀卫鼎铭文 》 , 即西周 《恭王五年 ( 公 元前 919年 ) 裘卫租田契 》; 《九年卫鼎铭文 》, 即西周 《恭王九年 ( 公元前 913 年 ) 裘卫 易地 契 》 。 这些土地交易在完成之后 , 契约主人方 裘卫便将契约文字刻写在盉 、 鼎等铜器皿上 , 就 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 、信 守 , 按照三件契文通用的语言 , 就是要使契约的 主人裘 “卫其万年 永宝用 ”。 所以订立 契约的 本身 , 正是为了对约定的长期信守 。 官方的契约制度 , 最初还是源于民间约定 俗成的一些习惯 , 民间的这些习惯也逐渐形成 了一套世代延续的乡法民约 , 在吐鲁番出土的 一件 《唐咸亨五年 ( 公元 674 年 ) 王文欢诉酒泉 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 》中 , 就曾写有 “准乡法 1 和立私契 ”, 反映出古代民间订立私 契 , 都是 遵循的 “乡法 ” 。 所谓 “乡法 ”, 就是指的民间世 代承袭的习惯法 , 或可称为古代 的 “民 间习惯 法 ” 、“民法 ”。 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以诚信 待人 , 以诚信处事 。 为了保证契约能始终在诚 信状态下正常运行 , 中国古代的先民们也想出 了各种方式或办法 , 来防止不诚信或欺诈虚假 事情的发生 , 这应该就是民间乡法 、 亦即中国古 代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 从两千多年来的中国 民间各类 契约看 , 其 维护诚信的 方式 , 多 种多 样 , 也可以说是步步为营 、 层层设防 。 方式之一是券契本身的防伪 : 最早的契约 , 较大型重 要者 , 常镌 刻于青铜器 皿上 , 一 旦成 立 , 便难于作伪 。 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 里 , 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 上 , 还写上 “同 ”字 , 并从中剖开 , 交易双方各执 一半 , 当两份合 在一起时 , “同 ”字的左半与右 半是否完全相合 , 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 。 如吐鲁番阿斯塔那 53 号墓出土的 《西 晋泰始 九年 ( 公元 273 年 ) 高昌翟姜女买棺约 》, 契文 一开 头 , 就 写 有 “同 ” 字 的 右 半 。 如 果 不 写 “同 ”字 , 由当事人立契时另写其它字 , 或在简 契上刻画成一些痕记 , 然后一分为二 , 验证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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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合在一起 , 符契相合了就是真契 , 其防伪的 功能和作用也是一样的 。 当书写材料进到纸质书写后 , 契约书也写 在纸上 , 仍采取一式二份的做法 , 然后将二契各 折叠一半 , 用两契的背面相对接后 , 在其上写上 “合同 ” , 如此 , “合同 ”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纸的 背面 ; 其左半便在另一契纸的背面 。 只有当两 契背面的 “合同 ”字 完全吻 合 , 才证明 都是真 契 。 近年在吐鲁番新出土的一件 《高昌永康十 二年 ( 公元 477 年 ) 张祖买胡奴券 》券背 , 就留 有 “合同文 ”三 字的左半 , 就 是实物的 证明 。 表明一式二份书写的契约又 称为 “合 同文 ”或 合同书 , 这种方式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续沿 用 , 如 《明景泰元年 ( 公元 1450 年 ) 祁门县方茂 广出伙山地合同 》的款缝上 , 有大字写的 “今立 合同贰本 , 各收壹本 , 日后为照 ”诸字的左半 , 表明其右半的那一份合同书在另一方手中 , 如 此做都是为了 “日后为照 ”, 即经得起真实的检 验。 方式之二是当事人在契文上亲自写上自己 的姓名 , 即契文中常说的 “各自署名为信 ”, 吐 鲁番 哈刺 和 卓 88 号 墓所 出 《北凉 承 平 五年 ( 447) 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 》中 , 有锦主翟绍 5 1 远本人的签名 ; 哈刺和卓 99 号墓 所出 《北凉 承平八年 ( 450) 翟绍远买婢券 》中买主翟绍远 、 《义熙五年道人弘度举锦券 》中的锦主翟绍远 , 6 1 都有本人的 签名 。 吐 鲁番阿斯塔那 153 号墓 出有高昌国延昌年间的券契 9 件 , 几乎每件券 契的尾部均写有 “民有私要 , 要行二主 , 各自署 名为信 ”, 这一习惯 , 在前述几件十六国券契 中已是如此 , 说明至少在十六国以前就已形成 。 “署名为信 ” , 就是以自已亲自签名作为凭 信 , 然而 , 如遇到文盲时就会出现困难 , 於是便 出现了 “画指为信 ”或 “画指为验 ”: 即在券契文 书中自己姓名位下亲自画上签押 , 或画上自己 中指节印痕 , 有时还注明 “手不解书 , 以指节为 明 ” , 这是说 , 自己不会书写 , 以画本人指节作 为证明 。 这些都是为了证明此契的诚信度 。 这种表示真实与诚信的方式 , 在西域一些 民族的经济契约中 , 也同样使用 , 有的甚至用刻 好的个人印章所替代 , 如阿斯塔那 135 号墓所 出粟特文 《高昌延寿十六年买女奴契 》中 , 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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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书记长 P t ' w r 的印 ”。 在回 鹘文的 契约 中 , 当事人也常用印章来表明自己的诚实信守 , 如回鹘文 《拔洽赫卖奴婢 契 》, 是拔 洽赫以 52 束棉布的价格将自己原有的一名奴隶艾山的斤 卖给彼得 律孜的契约 , 在契文第 22 行上 有印 0 2 章 , 并注明 “这个印章是我拔洽赫的 ”。 除了奴 隶买卖契以外 , 对于土地买卖契也一样 , 如回鹘 文 《拖鲁喀喇等人卖 田契 》是拖鲁 · 喀喇等十 人将一块茬子地卖给库什 · 铁木耳法师的契 约 , 在契文 22 23 行钤有图章 , 并写有 “图章是 我们拖鲁 · 喀喇 、米四儿 ( · 乌鲁合 ) 、尹奇 · 喀喇和米四儿等十人的 ”。 图章在这里都表示 着对所有权出卖的信守 。 在没有印章时 , 也有用手印纹 , 即捺上自己 的中指指纹印为 凭者 , 如回鹘文 《伯铁 木耳卖 葡萄园契 》中 , 当事人伯 · 铁木耳及证 人都是 用的手印 , 第 18 行印纹后写有 “这个手印是我 伯 · 铁木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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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鹘文 《玛尔兰 借棉布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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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第 13 行写有 “这个手印是我玛尔兰的 ”; 回鹘文 《米四儿借谷子契 》中 , 第 11 12 行写 有 “该手印是我米四儿的 ”, 这种方式也是对 古代传统诚信方式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 早在高 昌王国时期 , 就有过朱色印纹的文书 , 即 《高昌 5 2 延寿四年 ( 627) 参军汜显祐遗言文书 》, 在遗 言文的中部上方 空白处 , 有一 “朱色倒 手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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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 右手 ) ”; 其下写有 “是汜显祐 存在时 手 ◆ 券”; 在后部上方 " 有朱色手掌印纹 ( 右手 ) 的左 半部 " 。 遗言 文书 , 是 临终者对继承人 等的一 种约定 , 在其上印上本人的手掌印纹 , 表示遗言 者对所言内容的诚实信守和坚定不变性 , 这种 表示诚信的方式一直延续到几百年后蒙元时期 的回鹘人经济生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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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之三是订立契约时 , 应有第三方人士 在场 , 而且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备案 : 如 《西汉神 爵二年 ( 公元 前 60 年 ) 广汉县 节宽德卖 布袍 券 》 , 在券简尾就写有 “时在旁候史张子卿 、戍 卒杜忠知卷 约 , 沽旁二斗 ” 。 这是说 , 节宽德 在订立卖布袍券时 , 候史张子卿 、杜忠都在场见 证此事 。 “沽旁二斗 ”在有的券契上写作 “古酒 旁二斗皆饮之 ”、“沽酒各半 ”、“沽各半 ”等 , 这 是在契券订立完成 、 沽酒酬谢在场者 , 交易双方 各承担一半沽酒钱的意思 , 其目的在于要在旁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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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充当证人 , 一旦出现争议 , 还须请证人到场来 评断 。 汉魏以后 , 这些订契约在场的旁人等 , 都有 了专门的称呼 , 如 “时人 ”、“书券 ”等 。 在高昌 王国时期 , 券尾的称谓通常都是 “倩书 ” ( 书写 券契者 ) 、“时见 ” ( 当时亲见者 ) 、“临座 ”( 面临 在座者 ) 。 到了唐代 又有一些新变 化 , 在契尾 除了契约双方主人签名押署外 , 还有 “知见人 ” 或 “见人 ”, 也就是订契约时的见证人 , 少则一 、 二人 , 多则六 、 七人 。 在前述粟 特文 的 卖奴 契 中 , 列的 是 五名 “在场 ”者 , 即汉文文书中的 “临座 ”。 而在回鹘 文的契约中 , 这些请来的第 三者 , 多 被写成为 “证人 ” , 通常与汉文契券一样 , 都在契尾 , 写下 姓名 , 并在名下画押 , 并注明 : “该花押是我证 人 ×××× 的 ”。 在券契中也有称为 “保人 ”者 , 少则一 、二 人 , 多则五 、六人 ; 如是奴婢买卖契 , 保人必须在 五人以上 。 “保人 ”的作用不同于 “知见人 ”, 他 不仅知见了券契的订立 , 而且要担保契约义务 人完成自己的义务 , 否则 , 就要承担契约义务的 连带责任 。 这类保人 , 到了清代 , 常称为 “中保 人 ”, 除了担保责任外 , 还起从中 介绍的作用 , 故有时又称 “中保说合人 ” 。 由上看来 , 无论订立何种契约 , 除当事者双 方外 , 总是要邀请第三方到场 , 以起一种人证的 作用 , 即证明契约的诚信及有效性 。 方式之四是 事先讲明 违约受罚 的种种规 定 , 并明确写 入契文中 : 在汉代简牍 式的券契 中 , 还不大见有违约受罚的文字记载 , 在进入到 十六国时期的纸质契约文书后 , 便有了违约加 倍受罚的记载 , 如 《前秦建元十三年 ( 公元 377 年) 七月廿五日赵伯龙买婢券 》中以中毡七张 买一名 八岁 幼婢 , 券文 说 : “有人 认名 及反悔 8 2 者 , 罚中毡十 四张 , 入不 悔者 ”, 从这 一时期 起 , 这一模式便成为了订契约时的一种贯例 , 常 常在券契中写有 “二主和同立券 , 券成之后 , 各 不得返悔 , 悔者一罚二入不悔人 ”一类的话 , 虽 然这是预防性文言 , 却是对契约执行中出现非 诚信行为的一种警示 。 到了唐代 , 对于涉及钱财交易一类的契约 关系 , 其违约惩 罚性的追讨十 分严励 。 如 《唐 · 4·
乾封三年 ( 公元 668 年 ) 张善熹於左憧熹边举 钱契 》, 张向左借了银钱二十文 , 契文规定 : “月 别生利银钱二文 , 到月满 , 张即须送利 。 到左须 钱之日 , 张并须本利酬还 。 若延引不还 , 听左拽 取张家财杂物 , 平为本钱直 。 身东西不在 , 一仰 妻儿 、 保人偿钱使了 。 若延引不与左钱者 , 将中 渠菜园半亩 , 与 作钱 质 , 要须得 好菜 处 。” 这 里 , 债权人实际得到了举债者家属和财物的双 重保证 , 一种是由妻儿 、保人还贷 ; 或者以家财 、 菜园抵债 。 以上所列的四种方式 , 都是为了保证契约 关系能在诚信的基础上正 常运行的措施和办 法 。 历史经验表明 , 这些都是行之有效 、 从而能 被延续到今天的一种优良传统 。 在古代 的契 约 中 , 常常 在 契文 中 还写 有 “官有政法 , 人 从私契 , 两和立契 , 画指为信 ”, 这意思是说 , 官府有其政治法律的规定 , 而民间 的经济交往则以私家订立的契约为准 , 经双方 协商所订立之契约 , 以双方所画指节为信守的 标记 , 强调的是契约双方的诚实和信守 , 是崇尚 道德性的乡法 , 似乎与官方不相干 。 应该说 , 在 大多数情况下 , 民间契约在乡法民约的制约下 , 在上列多重防范不诚信的措施下 , 都能遵循诚 信的原则 , 使契约能正常地运转进行 。 但是 , 也 不排除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诚信 、 或欺 诈 、赖骗的情况 。 因此 , 靠单纯道德性的乡法来 贯彻诚信原则 , 有时就显得无能为力 。 面对这种局限性 , 就必然要求国家政权来 作民间乡法的后盾 , 用法律来维护诚信的原则 , 用法律手段来制裁 、惩罚违背诚信原则者 。 例 如法制比较完备 的唐王朝 , 就有 对 “负 债违契 不偿 ”者的法律惩治 , 其 律文规定是 : “诸负债 违契不偿 , 一匹以上 , 违二十日笞二十 , 二十日 加一等 , 罪止杖六十 ; 三十匹 , 加二等 ; 百匹 , 又 0 3 加三等 。 各令备偿 。 ” 对于 “负债违契不偿 ”一 语 , 《疏议 》文解释说 : “欠负公私财物 , 乃违约 乖期不偿者 。 ”若是 “负百匹之物 , 违契 满二十 日 , 仗七十 ; 百日不偿 , 合徒一年 。 ”仍然责令准 备偿还 。 律文中的 “一匹 ”, 是指绢一匹 , 也是 初唐对财物的一种基本计量 。 对于欠负债务 , 逾期不还 , 在民间契券中常 有这样的语言 : “若前却不偿 , 听抴家财 , 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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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直 ”; 或如前引唐张善熹举钱契中写的 “若延 引不还 , 听左拽取张家财杂物 , 平为本钱直 ” 。 对于这种民间掣夺家资抵债的行为 , 不是可以 随便进行的 , 因为国家直接参与了管控 。 唐律 规定 : “诸负 债不告官司 , 而强牵财 物 , 过本契 者 , 坐赃论 。 ”针对此律 , 《疏议 》解释说 : “公私 债负 , 违契不偿 , 应牵掣者 , 皆告官司听断 。 若 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 , 若奴婢 、 畜产 , 过本契 者 , 坐赃论 。” 这是针对前面所列维护诚信原 则第四种 、 即违约惩罚性追讨的国家法律干预 。 违契不偿 , 用掣夺家资的办法来抵债 , 官府并不 反对 , 但必须报告官府 , 经官府判断以后才可进 行 , 否则 , 超过了契约中的财物数 , 就要对掣夺 者以强盗受赃罪论处 。 这是对债权者掣夺家资 抵债权限的一种严格限制 , 法律作如此规定 , 既 是对负债者正当权益的保护 , 也是对诚信原则 的另一种维护 。 说明了国家法律在维护债权人 权宜的同时 , 也考虑着应维护债务者的正当利 益。 国家政权及 其法律在 民间契约 关系发展 中 , 总是起着监督和辅助契约各方正常发展的 作用 , 如果一旦违约 , 又不遵守法理习惯 , 国家 就会出面加以干预 。 吐鲁番阿斯塔那 19 号墓 出有 《唐咸亨四年 ( 公元 673 年 ) 张尾仁於王文 欢边举钱契 》 , 契文有残缺 , 据上下 文意知 : 张 尾仁正月 二十五日於王文欢边举取银钱贰拾 文 , 月 别生 利 钱 贰文 , 至 × 月 × 日 本 利 具还 … …。 同墓又出有 《唐咸亨五年 ( 公元 674 年 ) 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 不还辞 》, 其中 王文欢提出张尾仁于 “咸亨四年 正月内立契 , ( 贷取 ) 银钱贰拾文 , 准乡法和立私契 : 其( 银钱 贰) 拾文后 ( 生利 ) 钱贰文 , 其人 从取钱 已来 , ( 多次往酒泉城从 ) 索 , 延引不还 ”, 不得已 , 只 有诉官 , 请求依 法官断 。 这 起事件正属于 “负 债违契不偿 ”的案例 , 官府如何判此案 , 由于文 缺 , 无法得知 。 推测有两种可能 : 一种是官府出 面协调仲裁 , 令张尾仁立即还钱 、 或者限日令张 尾仁本利具还了事 ; 另一 种是依 “负债违契不 偿 ”律来治罪 。 官府不论使 用哪种手 段来维护 契约的诚 信 , 都具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 。 吐鲁番阿斯塔 那 19号墓出的 《唐乾元二年 ( 公元 759 年 )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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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相立限纳负浆钱牒 》就是体现国家权力强制 性的文书 , 全文转引如下 : 1 赵小相并妻左负阎庭浆六石 , 今平 章取壹仟伍佰文 。 2 陆伯文限今月十八日纳 , 叁伯文 限二月十五日纳 , 3 陆伯限伍月十日 纳 右缘 家细 累 , 请 立
限 , 请於此输纳 , 不向交河县 。
4 右件通三件如前 , 如违一限 , 请 夫妇 5 各决十下 。 如东西逃避 , 一仰妻 翁代纳 。 6 牒 件 状 如 前 。 谨 牒 。 7 乾元贰年 正 月 日负 ┃浆人赵 ┃小相 ┃ 牒 8 妻左年 ┃ 卅 ┃ ┃ 9 保人妻翁 ┃左义 ┃ 琛年 ┃六十 从此牒文得知 , 赵小相夫妇欠负阎庭的浆六石 , 显然是在经官府协调之后 , 才平章成一千五百 文钱 , 分三次立限还钱 , 如违一限 , 请夫妇各决 十下 , 实即各笞十下 , 这已与刑 律所罚相 差无 几 。 如当事人逃走 , 则找保人妻翁左义琛代为 还钱 , 这里正体现出了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威严 。 由上看到 , 契约关系中的诚信原则 , 单纯靠 道德的乡法传统来维系是不够的 , 只有靠传统 的乡法习惯与国家法律的手段两个方面双管齐 下 , 形成为一种合力 , 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 , 这 正是我国古代契 约法理基础 之所在 。 只 有用 德 、法共治的办法 , 才能带来在诚信基础上出现 的社会安定秩序 , 才能保证社会各类人群之间 在诚信基础上的和谐相处 。 这是一条十分重要 的历史经验 , 需要我们今天认真地加以继承和 发扬 。 本 文开始提 到的国家 《民法 》及 《合同 法 》中 , 将诚实信用原则 , 用法律形式将其固定 下来 , 就是一种最好的继承 。 注释与参考文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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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③郑氏注 、孔颖达疏 《礼记正义 》 卷 53《中庸 》, 《十 三经 注疏 》 下册 , 北京 : 中华书局 影印本 , 1980 年 , 第 1632 页。 ④《论语注疏 》卷 1《学而 》, 《十三经 注疏 》 下册 , 北京 : 中华书局 影印本 , 1980 年 , 第 2457 页 。 ⑤《论语注疏 》卷 13《子路 》 , 《十三经注疏 》下册 , 北京 : 中华书局 影印本 , 1980 年 , 第 2508 页 。 ⑥宋朱子编 《二程遗 书 》卷 25《畅潜道 本 》 中有 云 : " 学 贵信 , 信在诚 , 诚则 信矣 , 信 则诚 矣 , 不信 不立 , 不 诚 不行 。"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⑦郑玄注 、贾公彦疏 : 《周礼注疏 》卷 3《小宰 》, 《十 三经 注疏 》 上册 , 中华书局影印本 , 1980 年 , 第 654 页 。 ⑧王昭禹 : 《周礼详解 》 卷 3,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⑨郑玄注 、贾公彦疏 : 《周礼注疏 》卷 3《小宰 》, 《十 三经 注疏 》 上册 , 中华书局影印本 , 1980 年 , 第 654 页 。 ⑩岐山县文化馆 、陕 西省 文管会 : 《陕西 省岐 山县董 家 村西周铜 器窖穴发掘简报 》, 《文物 》 1976 年第 5 期 。 参见张传 玺主编 ; 《中国历代契 约会编考释 》, 北 京大 学出版社 , 1995 年 , 上册第 3 -10 页 。 1国家文物局 古文 献研究 室 、新疆 维吾尔 自治 区博 物 馆 、武汉大学历史系编 : 《吐鲁 番出 土文书 》 第三卷 , 北京 : 文物出版社 , 1992 年 , 第 269 页 。 2 《文物 》 1972 年第 1 期第 22 页图 28 即是该简约的图 1 版。 3柳方 : 1 《吐鲁番新出的 一件奴 隶买卖 文书 》 , 载 《吐鲁 番学研究 》 2005 年 , 第 1 期 。 4张传玺主 编 : 1 《中 国历 代契 约会 编考 释 ( 下) 》, 北 京 大学出版 社 , 1995 年 , 第 1041 页 。 5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一卷 , 北 京 : 1 文物 出版社 , 1992 年 , 第 88 -89 页 。 6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一卷 , 北 京 : 1 文物 出版社 , 1992 年 , 第 92 -95 页 。 7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一卷 , 北 京 : 1 文物 出版社 , 1992 年 , 第 279 -285 页 。
8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二卷 84 页 《唐西州高昌县 赵怀 1 愿买舍券 》。 9( 1 日) 吉 田丰 、森安孝 夫著 、柳洪亮 译 《麴氏高 昌国时 代粟特文买卖女奴隶文书 》, 《新疆文物 》 1993 年 第 4 期 , 第 111 页 。 0李经纬 : 2 《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 》, 新疆大学出版 社 , 1996 年 , 第 3 -7 页 。 1李经纬 : 2 《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 》, 新疆大学出版 社 , 1996 年 , 第 31 -36 页 。 2李经纬 : 《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 》, 新疆大学出版 社 , 1996 年 , 第 72 页 。 3李经纬 : 2 《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 》, 新疆大学出版 社 , 1996 年 , 第 111 页 。 4李经纬 : 2 《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 》, 新疆大学出版 社 , 1996 年 , 第 114 页 。 5 《吐鲁 番出 土 文 书 》 第 二 卷 204 页 《高 昌 延 寿 四年 2 ( 公元 627 年 ) 参军汜显祐遗言文书 》。 6在回鹘文 《拖 鲁喀 喇 等人 卖田 契 》 中 , 写有 " 2 窝 克台 差官所需猪年留下 的一 罐子官 酒我 们也缴 不起 " 等 语, " 窝克台差官 " 只在蒙元时期才出现 , 由此可证这 些回鹘文契约的时代属于蒙元时期者不少 。 7张传玺 主编 : 2 《中 国历 代 契约 会编 考 释 ( 上) 》 第 33 页。 8俄罗斯科学院 东方 研究所 圣彼 得堡分 所 、俄罗 斯科 2 学出版社东方文 学部 、上 海古籍 出版 社编 : 《俄藏敦 煌文献 》第十 五册 , 上海 古籍 出版社 、俄 罗斯 科学出 版社东方文学部出版 , 2001 年 , 第 212 页 。 9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三卷 219 页 。 2 0 《唐律疏议 》卷 26 杂律 , 北京 : 3 中华 书局 , 1983 年 , 第 485 页 。 1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三卷第 219 页 。 3 2 《唐律疏议 》卷 26 杂律 , 北京 : 3 中华 书局 , 1983 年 , 第 485 -486 页 。 3 《吐鲁番出土文书 》 第三卷第 269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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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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