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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0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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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总第 7 8期) 2 0 1 3年 3月

黎明 职业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Li mi n g Vo c a t i o n a l Un i v e r s i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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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研究 丁灿辉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 3 6 2 0 0 0 )

摘要:从权属特征、诉讼价值、法理基础 3个方面对量刑建议权展开法理研究。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程序性、非终局性 3个权属特征;促进量刑公正是量刑建议权的首要价值,除此之外,提高诉讼效率、完善监督渠道、提升业务水平也是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在法理上,量刑建议权既符合不告不理原 则,更符合权力制衡原理。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权属特征;诉讼价值;法理基础中图分类号:D 9 1 4,D 9 1 6 .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8— 8 0 7 5( 2 0 1 3 )0 l一 0 0 7 0— 0 5

2 0 1 0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正式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即便如此,实践中仍有人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存有质疑。鉴于此,笔者认为从法理层面上对量刑建议权予以剖析仍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量刑建议权的权属特征

对量刑建议权权属特征的分析,可以让我们对这项权力有一个更全面、更直观、更本质的认识, 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厘清量刑建议权与法官量刑权的关系,这对于量刑建议权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一 )专属性:检察机关是唯一行使主体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源于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现代法制国家一概如此。无论是审判权还是公诉权,都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旨在追究和制裁犯罪,恢复遭受犯罪破坏的国家 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和社会的稳步发展,因此都属于具有专属性质的法定职权。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也即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国家意志在

量刑领域的一种体现方式,应具有专属性。这个特征将量刑建议权与作为私权利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 辩护权区别开来。 量刑建议权的专属性包括 2个方面。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是行使量刑建议

权的唯一主体,并且不受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有人认为辩护人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实际上是对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的混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必然也应当引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抗辩,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但量刑意见不同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具有法定性和指控性,而量刑意见具有防御性,可由被告人或辩护人自由处分,决定是否行使,两者并非表述上的不同,而是性质迥异。另一方面,专属

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不能任由个人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 力。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立场,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情节,包括罪重和罪轻的证据,依据一定的参照标准,对被告人所应适用的刑罚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 (二 )程序性:属于司法请求权而非实体性权力

程序性权力是相对实体性权力而言的,两者是以权力能否直接产生实体上的处置结果的不同而区

分的。量刑建议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具有程序性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中,典型的实体性权力就是 收稿日期:2 0 1 3 - 0 1— 1 0

作者简介:丁灿辉 ( 1 9 8 1一 ),男,,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研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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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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