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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的信用价值及其实现

发布时间:2015-03-22 14:14

  [论文摘要]诚信是为人之本,也是当今。
  (二)从公证员的属性出发,为公证机构改制准确定位
  公证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分子,公证员拥有部分政府的权威、能执行政府职能,间接管理社会信用和纠纷解决;另一方面,因为不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的升降等级结构内,不能够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公证员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服从法律的准则,自由决定工作方式行事,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公证改制时改革倾向并不与公证公权力相矛盾。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废除审批制,建立以人为本的公证制度,发挥公证人协会的功能,在形式管理和宏观控制方面上限制行政权在体制上的过强管理,让公证人协会进行具体的管理、监督以及惩戒措施,从而彰显公证员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同时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惩戒疏于职守、恶意做假证、缺乏诚信的公证员。把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作为指导原则,将层级不合理的公证机构合并并且规定合并后的公证机构无上下级区别,以此消除因不合理层级而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三)从发挥公证职能角度,谋求公证发展的利益需求
  站在长远角度看,一时追求的利益总量远远不及公证信用损失所带来的社会利益损失总量。所以,公证制度的底线就是公证的信用价值的维护。如果突破这条底线,那么公证制度将不复存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经济单位存在着逐利性,而如何在更大的利益实现机制内控制住这种逐利性,是克服盲目逐利性的关键所在。然而,我国的公证制度在自收自支的强势公证机构的控制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机制失衡、功能紊乱等难以克服的体制弊端。因此,不能通过破坏信用价值来谋求利益,而应该从公证职能强化上寻求公证成本利益的平衡。

  六、总结

  诚信是社会道德规范之一,同时也是在一切社会组织生产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行为根基。公证是社会诚信的代表,是人们构建信用的桥梁。公证制度本身具有信用价值的意义。只有树立正确的信用观点,充分发挥公证的信用价值,才能最终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本文编号:1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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