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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3-22 12:44


  [论文摘要]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这无疑是时代的进步、民主政治的进步。但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糙,文章立足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过程,总结现行法条和实践经验,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不明确、赔偿标准规定不具体、实际赔偿形式规定不清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人遭受生活和工作上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心理创伤和情感压抑等,如精神上的悲伤、忧虑、失望等。通常,精神损害是由于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有特定人格意义的财产权而引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对其概念涵义的界定上,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致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或精神创伤,进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其本身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利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给付的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尽管以上三种观点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理解方面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来讲,都是主张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对其予以精神抚慰的目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1.一般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也包括国家机关不积极履行义务致公民损害的行为。从实施主体上讲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2)精神损害。职务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精神受损。这是公民要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3)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国家机关没有履行其对相对人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也因国家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且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赔偿的,一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即这里所讲的因果关系要求国家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原因力。”
  2.特殊构成要件。纵观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三个具体条件:(1)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因财产权受到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2)必须是法定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必须是其第3条或第17条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二、国家赔偿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来看,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的人格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承担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该条款中规定的几种责任形式虽然是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却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规定以物质的形式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即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当时对这个问题的社会需求并不迫切,精神损害赔偿理念不发达;另一方面是过多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
  由于原《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赔偿,合法权益便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立法阙如在学术界泛起的涟漪之一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因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而被不少学者指责。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2001年轰动全国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在原告提起的索赔500多万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但一审法院则判决被告赔偿74元。后二审法院要求公安局赔偿原告74.66元,但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给予答复。在本案中,受害人麻旦旦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人格权被侵害了。类似案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对“精神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家赔偿法,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无需讳言的是,在今后的实践中仍需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制度加以完善。



  三、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毫无疑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及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有以下三点:第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贯彻落实宪法理念的要求。第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第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顺应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四、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侵权行为中的局限性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模糊
  范围的确定关系到相对人的哪些权利在遭受国家侵害时可以要求国家机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也确定了公民在国家公权力行使中受到的损害,在多大范围内和程度上可以求偿。但是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权利包含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但并未明确说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对应的侵权范围。所以,为了明确国家赔偿责任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实践中,要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未做具体规定
  我们知道,精神损害不同与其他损害,它是无形的、无法测量的,但也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对受害人而言,有些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远远大于物质损害,当人在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时,同样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与其他损害赔偿一样,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该有一个赔偿标准的问题,并通过这一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但由于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间接赋予了司法机关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其后果是,在现实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法官臆断的情形,从而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合理维护。
  (三)实际赔偿形式规定模糊
  法律尽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要对受害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但在什么情形下、通过什么方式承担上述责任,则没有作出明确说明。例如侵权人没有对受害人做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法院会不会对侵权行为方作出相应的处罚,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

  五、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精神损害是否属于“严重后果”的范围
  笔者认为,国家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导致自然人因精神受到创伤而造成的可以用金钱进行赔偿的直接损害事实。一般来说,判断健康权受到侵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看受害人身体、健康被伤害的严重程度;判断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意识、行为方式、实施手段及受害人的精神感情状况来衡量;如果对生命权的侵害已导致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则可以认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关于“严重后果”仍很难脱离实际作出定义,因此,还需要司法者借鉴国内外优秀实践经验,对个案进行具体衡量,逐步积累出一般的适用规则。
  (二)明确和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一样,他们都要求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并通过这一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因此,明确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实现国家赔偿的条件之一。《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进行细化。这就表示,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需要参考与之有关的其他制约因素和借鉴其他法律规定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首先,判断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及其大小。其次,考量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及侵害情节。再次,集合受害人情况鉴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最后,适度的对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作出规定。这不仅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起到限制,还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由于一些概念表述比较模糊,在立法上也有些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不仅进一步彰显了社会的进步、文明的传承和发展,而且反应了社会正义和效率的要求,进而更是法律对人权的关注和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伴随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相伴而生。为此,在相应司法解释未制定之前,且相应立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积极整合各地法院的经验及其做法,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体系。



本文编号: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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