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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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5年第1期(总第121期)
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
杨清望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 要: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为中央统一开展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这种判
断却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和本质规律与政法语境下的政治要求混同起来,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到司法本质属性上来,遵循司法权的内在运行规律,才能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和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关键词:司法权;法理内涵;政法语境;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5)01-0053-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做了全面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建设法治中国和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突破口。那么,如何准确理解中央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领导作用?如何深刻认识各级党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方面的分工制约关系?如何确保顶层设计和具体制度推进的互动发展?这些问题成为困扰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问题。为此,近来一些专家在“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之论断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权在性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并将其视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前提)”。然而,司法权又如何可能被纳入到中央事权中来?这两种论断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这些论断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的是否吻合?本文认为,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总体上并不成立,其实质是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相混同、司法事权与司法职权相错位,甚至是以政法语境来掩盖其法理内涵,以司法事权来主导司法职权。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并不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不利于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是对其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地位的混同
司法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是否可以被纳入到中央事权之中?司法权对应的英文单词为judicialpower,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社会纠纷的权威裁断,司法机关一般也只指法院。对于司法权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国家权力说。王利明先生指出:“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公权力,是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司法权是从主权派生的。”[1]8第二,司法事权说。这种观点收稿日期:2014-09-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研究”(12@ZH017);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09)
作者简介:杨清望(1975-),男,湖南泸溪县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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