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时间_醉驾入刑的法理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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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民声的呼应,《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被称为“醉驾入刑”。但落实到司法具体操作层面,公检法三家态度却有了微妙的不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何种程度的后果可以衡量为严重等都成为本次醉驾入刑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从醉驾入刑是否符合法理上的合理性进行探讨,为该条款的最终完善以资参考。
◆理论新探
制占缸金 2 1 0 ( ) 02 3中
醉驾入刑的法理合理性探讨 薛舒平 摘要作为对民声的呼应,刑法修正案(》 ( (八)首次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被称为“醉驾入刑”。但落实到司 法具体操作层面,公检法三家态度却有了微妙的不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种程度的后果可以衡量为严重等都成为本次何醉驾入刑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从醉驾入刑是否符合法理上的合理性进行探讨,为该条款的最终完善以资参考。 关键词醉驾法理价值等阶作者简介:薛舒平,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90 9 (0 20 .8 .2 10 .5 22 1 )32 40
、
醉驾入刑的背景及争议
因它是法维护的最终价值和核心价值。事实上,但完全的自由意
《法修正案 ( )于 2 1年 5 1刑八》 01月日正式施行,中首次味着没有自由,当任何一种权利的泛滥都可能导致其他权利受到侵
明确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群众热议为“驾入刑”被醉,
害,因此法需要对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来维系后两种位阶价值:
这是立法层面上对于引起已经历诸多口诛笔伐的醉驾问题的回秩序和正义,当然这种限制必须被严格限定在最小和必要的范围
应。而在司法实际操作中,醉驾入刑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标准, 最高法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有情节恶劣者才予以考虑,只而公安部和最高检却倾向于只要事实清楚,据确凿,旦醉驾,证一必 须入刑。
内,体现在刑法学上便成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醉驾可否入刑,怎么入刑,及的是一个自由和秩序冲突的涉问题。醉驾入刑条款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秩序限制自由。醉驾入刑在法理上是否具有合理性,亟需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醉驾所损
单纯从严格遵循法律行使司法权这个层面上看,最高法的做害的秩序是否达到了需要限制剥夺自由才能维系的地步?二是
法显然不可取,为《法修正案 ( )中的条款明确规定醉驾必如果需要剥夺自由,因刑八》什么样的幅度为必要限度?三是如何保证不 须入刑,不存在任何的特殊规定和例外情况,亦没有情节恶劣的条件限制,即是
没有给司法操作留下丝毫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但因秩序的原因而使自由受到有害的剥夺? ( )驾所损害的秩序严重程度一醉
从法理合理性而言,笔者认为,高法的顾虑却显得更为贴切。最
笔者认为,驾的行为必然为道路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醉也
醉驾入刑条款出现以来,针对是否醉驾一律入刑引起了诸多在事实上存在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但该可能发生的几
争议,观点认为,有醉驾不应入刑,因为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率却存在着极大的波动幅度。醉酒对人体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地步,需纳入刑法无管辖,即便有个别极端的案例,不能昭示危害后果的普遍性:也亦的削弱在医学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即使是最先进的科学仪器也无法精确的测量得出经过这种削弱之后驾车行驶的危险系数。
有观点认为,驾应当入刑,驾的行为必然会使道路上的不特从实际临床数据可以看出,驾的危险系数主要跟以下数据有密醉醉醉定群体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中,该种危险状态有医学上的论断作为切关联:个人体质、饮酒量、酒精浓度、驾驶车辆、路路况等。 道由佐证,因此属于刑法管辖范围;亦有观点认为,醉驾是否必须入刑要视情况而定,能一概而论之。不 此可见,酥驾的社会危害性最高可能达到了使事战发生几率存在必然性的情况,也可能仅仅使该可能成为偶然性几率的情况。但
二、驾入刑包含的法理价值醉
醉驾如果一律入刑,定存在损害秩序未达到非常严重而约束自必
法的价值一共有三种:自由、秩序、义。正这三种价值不仅包由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价值冲突处理的根本原则——价值位 含对实然法的认识,更饱含对应然法的追求,也即是说,任何一部被称为良法的法,都应当能体现并维护好这三种价值。但这三种价值的重要性并非并驾齐驱,在它们之间存在一个价值位阶,当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致力于维护高位阶的价值,法即便为了个案平衡,不得不牺牲高位价值来维护低位价值时,也必须要保证处于可控的最低的限度内,且此种牺牲不能以根本破坏高位价值为代
价。 立法者选择醉驾入刑显然是认可了醉驾的行为必然会对道
阶原则,即便运用个案平衡原则也难以符合,且,而更重要的是, 如果以此情况难以判断而要求适用一律入刑,则有可能开刑罚滥
用之先河。实际生活中,因某种非正常状态而产生的行为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行驶为例,可能对道路安全造成隐患有不仅仅包括醉驾,还包括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反车况改装驾驶违等,若全部入刑则客观上扩大了刑法的管辖范围,在轻刑化的这大趋势下然是不明智的。
( )二剥夺自由的必要限度 既然醉驾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变化,么相应的,夺自那剥
路上不特定群体的安全带来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隐患,而一旦归
属入刑法管辖范围,则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合法剥夺。自由在法由的刑罚也有个轻重的幅度。目前,刑法所作出的规定为拘役以 的价值中处于最高位阶,原则来说,不受任何事由的破坏和禁锢, 下,于轻刑。笔者认为,属拘役以下的刑罚既对严重醉驾可能导 (下转第 2 6页 ) 8 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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