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刑法罪过形式以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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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英国刑法现有的刑法典草案与判例看,英国刑法的罪过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蓄意(Intention)、轻率(Recklessness)、疏忽(Negligence)。笔者在英国留学一年坚持旁听刑法课程,接触了当地法学院教授与学生对于诸多有关罪过形式的案例的讨论。感受到英美法系国家对其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要素的判定与我国的本质区别。基于实践而产生的英国罪过形式具有强烈的可操作性,引起笔者浓厚兴趣,因此尚在英国留学期间搜集、准备了大量的案例素材。1959年Hyam诉DPP案件、1977年R v Parker,1977年R v Briggs,1979年R v Stephenson以及2014年尼克林森案件、1957年Cunningham案、1979年Stephenson案、1982年Caldwell案、1982年Lawrence案以及2003年Gemmell和Richards案都对英国刑法罪过形式的历史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将以比较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刑法罪过形式进行系统梳理和解析,同时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式主要为案例分析,辅以大量的外文文献的参考。目前,在我国由于英国刑法罪过形式研究的中文文献较少,因此需要阅读大量的英文文献、判例及英国学者对于案件所做的案例分析。内容上试图弥补我国对于英国刑法罪过形式的空白,尤其是在对罪过形式功能的介绍以及对于犯罪疏忽的探析上。基于阅读英国刑法文献,对部分我国刑法学者关于英国罪过形式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本文最后论述了英国刑法罪过形式对我国刑法的启示,并提出了要从静态的文本刑法和理念刑法转化成动态的实践刑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以英国刑法罪过形式为引线,将对我国刑法的启示展开,并将问题细化到具体的三种重要的罪过形式。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英国罪过形式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第二部分分为三章逐一介绍三种罪过形式,最后则重点论述对我国刑法的启示意义。文中英文脚注将采用牛津法律引证标准体系。
【关键词】:英国刑法 罪过形式 故意 轻率 过失 启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56.1;D92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2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8-10
- 二、文献综述10-12
- 第一章 英国刑法中罪过形式简介12-21
- 第一节 罪过形式在英国刑法中的历史发展12-14
- 第二节“罪过”原则的作用14-19
- 一、定罪量刑之外的功能14-15
- 二、构建犯罪构成体系的标准功能15-17
- 三、罪过的公平警示功能17-18
- 四、保护公民自由的作用18-19
- 第三节 罪过形式在刑法中的重要性19-21
- 第二章 英国刑法中的“蓄意”21-31
- 第一节 目前刑法学者对英国刑法蓄意的理解21-24
- 一、我国刑法学者对英国刑法蓄意的理解21-22
- 二、关于英国刑法蓄意的观点概述22-24
- 第二节 从判例法看英国刑法蓄意的发展24-27
- 第三节 从制定法看英国刑法的蓄意27-31
- 第三章 英国刑法中的“轻率”31-43
- 第一节 轻率的历史演变及现状31-35
- 一、早期学者的观点(1699-1948)31-32
- 二、现代刑法观点下的轻率(1950-2002)32-35
- 第二节 轻率的本质35-39
- 二、轻率是一种主观心态36-37
- 三、英国刑法对轻率的界定37-38
- 四、轻率的刑法可责性38-39
- 第三节 轻率的认定39-43
- 一、轻率与故意40-41
- 二、轻率与过失41-43
- 第四章 英国刑法中的“疏忽”43-48
- 第一节 犯罪疏忽的概念归属43-45
- 一、客观主义行为标准说43-44
- 二、主观主义标准说44-45
- 第二节 对犯罪疏忽本质的探析45-48
- 第五章 英国刑法罪过形式对我国刑法的启示48-55
- 第一节 两国罪过形式比较48-49
- 第二节 英国刑法罪过形式对我国刑法的启示49-55
- 一、关于过于自信定位的启示49-51
- 二、协调中国刑法及刑事诉法的关系51-52
- 三、对我国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启示52-55
- 参考文献55-60
- 致谢60-6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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