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公司诉川交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3-23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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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10月,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出台,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正式得以确立。然而,由于该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化,在我国以成文法为主要传统的法律背景下,使得司法裁判面临很大困难,特别是在公司间人格混同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文加以调整。在《徐工机械公司诉川交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家被告公司之间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加以区分,最终构成人格混同。在三家公司人格混同得以确定的前提下,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0条追究被混同公司的连带责任尚缺乏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司间人格混同的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股东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相当,在公司间人格混同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即可参照适用该条文,追究被混同公司的连带责任,发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矫正价值,更好的完善公司法两大基石。由此可见,为了完全发挥公司法制度的作用,规范公司间人格混同的情形,应进一步细化立法司法规范,一方面确定追究人格混同公司连带责任的条件及标准,一方面加强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人格混同 法律适用 连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引言8-10
- 第2章 案情概要10-12
- 2.1 基本案情10-11
- 2.2 一审要旨11
- 2.3 二审要旨11-12
- 第3章 争议焦点12-13
- 3.1 三公司是否构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12
- 3.2 判令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12-13
- 第4章 案件焦点分析13-25
- 4.1 公司间人格混同的界定13-17
- 4.1.1 公司间人格混同与股东公司间人格混同13-14
- 4.1.2 公司间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14-17
- 4.2 公司间人格混同情形下如何追究被混同公司的连带责任17-25
- 4.2.1 追究人格混同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7-21
- 4.2.2 追究人格混同公司连带责任的基本条件21-23
- 4.2.3 完善公司间人格混同情形下追究连带责任的司法建议23-25
- 结论25-27
- 参考文献27-28
- 致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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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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