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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对财产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09 12:11
   美国联邦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意指“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长期以来,该条款被法院用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特别是在福利行政兴起后,正当程序条款更是在扩大财产权范围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通过梳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考察不同时期联邦最高法院所设定的财产权判定标准,并结合相关的学理评述,力图系统展现正当程序条款与财产权之间的密切关联。第一章介绍的是美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观念。在建国初期,财产权被视为一种“天赋人权”,代表的是自然正义。与此相对应地,主张排除一切限制的个人绝对财产权观也占据主流地位。然而,随着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财产权逐渐褪去了神圣光环,而成为一种法定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财产权相对说也由此成为通说。本章的目的主要在于阐述财产权在美国的实证化之路,以便为下文的继续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并与罗斯案的判决形成呼应。第二章阐述的是征收条款、正当程序条款与财产权的关系。在美国宪法中,有两大条款常被用来为财产权提供保护,一是征收条款,二是正当程序条款。征收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行为,其适用对象是公民既已取得的财产。实体性正当程序则主要用来保障“经济自由”,与普遍意义上的“财产权”(property)关系不大。在定义财产权的权利来源和保护范围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才具有决定性作用。本章的目的在于说明联邦宪法各条款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不同之处,并点明全文所说的正当程序是程序性正当程序。第三章考察的是正当程序条款与“新财产权”理论的关联。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特权-权利”二分法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原则,意指由政府无偿或附带条件所提供的权益是一种“馈赠”,不属于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财产”。然而,由莱西教授所主张的“新财产权”理论表明,这种分类已经不再适合于福利行政时代。联邦最高法院在戈德伯格案中推翻了“特权-权利”二分法,并确立了用以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权的“重要利益”和“合理预期”标准。在校务委员会诉罗斯案中,判断标准被改为基于实证法的“独立法律渊源”标准,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得以加强。第四章回顾的是经由正当程序条款演绎而出的“甜与苦”理论。在阿内特诉肯尼迪案中,“甜与苦”理论被伦奎斯特大法官首次提出,指的是州法在规定财产权时,既可以通过立法创设经济权利,也可以创设剥夺该权利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对此只能听之任之。在毕夏普诉伍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正式认可了“甜与苦”理论,标志着司法对“新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有所放松。学界对这一现象极为不满,指责法院是在奉行“程序虚无主义”。在克利夫兰教育局诉劳德米尔案中,“甜与苦”理论遭到废除,恢复了戈德伯格案对“新财产权”的严格保护。第五章介绍的是“新财产权”理论的晚近发展。在石城镇诉冈萨雷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将“受警察保护的权利”视为一项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财产权,并主张财产权应当满足两大新标准,即“经济价值”标准和“直接受益”标准。反对意见书和部分学者并不认可新标准,主要理由是法院干涉了州法在决定财产权范围上的基础性地位,而且之前的判例也无法推导出这两个标准。第六章是对美国经验的反思和借鉴。首先,无须担心财产权的持续扩张,因为自始至终,财产的含义都是经由社会发展而确立的,“灵活的正当程序”规则更是为行政机关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联邦最高法院在整场“正当程序革命”中的角色也无可指责。其次,在可预见的未来里,程序性正当程序还会继续用来保护财产权,我们不太可能见到实质正当程序的再次出场。再次,由马肖教授所提倡的“尊严理论”着实具有吸引力,但在本质上诉诸的是财产权的自然权利传统,在实证主义大行其道、“洛克纳时代”的阴影还未消散的今天,联邦最高法院不太可能会奉行此学说,基于实证主义的罗斯案判决还会继续得到维持。我们在借鉴、吸收美国经验时,应注重更新国内学界对于财产权的认知,并适当扩大财产权的范围,在此过程中,也须结合中国的宪法文本和具体实际进行制度化建设。
【学位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71.2;DD91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二、研究对象
    三、文献综述
第一章 美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观念
    一、天赋人权说与个人绝对财产权观
    二、法定权利说与财产权相对说
第二章 征收条款、正当程序条款与财产权的关系
    一、征收条款
    二、正当程序条款
        (一)实体性正当程序
        (二)程序性正当程序
        (三)小结
第三章 正当程序条款与“新财产权”的出现
    一、不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特权”
    二、“新财产权”理论的出现与争议
    三、“存在重要利益”与“存有合理预期”标准——戈德伯格诉凯利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逻辑
        (三)学理评析
    四、“基于独立渊源”标准——校务委员会诉罗斯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逻辑
        (三)学理评析
第四章 “新财产权”与“甜与苦”理论
    一、“甜与苦”理论的出现:阿内特诉肯尼迪案
    二、“甜与苦”理论的确立:毕夏普诉伍德案
    三、“甜与苦”理论的破灭:克利夫兰教育局诉劳德米尔案
第五章 “新财产权”理论的晚近发展
    一、石城镇诉冈萨雷斯案
    二、财产权认定标准的进化
        (一)多数意见书的分析
        (二)协同意见书的分析
        (三)反对意见书的分析
    三、财产权新标准的三大问题
        (一)州法与联邦宪法
        (二)“经济价值”标准
        (三)“直接受益”标准
    四、小结
第六章 反思与借鉴
    一、无限扩张的财产权?
    二、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实体功能?
    三、“尊严理论”是否可能?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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