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安公司与恒铁公司租赁合同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4-1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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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屋租赁行业也得到飞速发展。房屋租赁行业的发展直接导致了房屋租赁纠纷的日益增多。本文选取的案例来自现实中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例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原告主体资格、本案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法官释明权问题。笔者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浅陈了对以上四个争议焦点的看法。笔者认为:首先,原告对于第一份租赁合同是有主体资格的,但是,对于第二份租赁合同,由于合同的签订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因此,健安公司并无主体资格;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撤销权来说,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次,笔者认为本案《房屋租赁协议》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而是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最后,笔者认为重审法官的释明是存在不当的。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时间在判决宣判后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却出现在判决书中,且法官在原告变更诉求后并没有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没有对变更诉求后的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直接宣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通过分析此案,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引起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租赁合同的条款欠缺、合同双方权责不明确,因此,为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慎对待,力求做到合同条款完备。
【关键词】:主体资格 诉讼时效 合同效力 法官释明权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0.5;D923.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1. 选题背景与意义8
- 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8-10
- 第1章 案情简介10-15
- 1.1 基本案情10-11
- 1.2 证据材料11-13
- 1.2.1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11-13
- 1.2.2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13
- 1.3 当事人主张13-15
- 第2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15-20
- 2.1 健安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15
- 2.1.1 原告主张15
- 2.1.2 被告主张15
- 2.1.3 本案审理法院的认定15
- 2.2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15-16
- 2.2.1 原告主张15-16
- 2.2.2 被告主张16
- 2.2.3 本案审理法院的认定16
- 2.3 《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16-18
- 2.3.1 原告主张16-17
- 2.3.2 被告主张17-18
- 2.3.3 本案审理法院的认定18
- 2.4 法官的释明是否得当18-20
- 第3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20-34
- 3.1 图安市健安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0-22
- 3.1.1 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20-21
- 3.1.2 本案的具体分析21-22
- 3.2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2-23
- 3.2.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22-23
- 3.2.2 本案的具体分析23
- 3.3 《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23-30
- 3.3.1 可撤销合同24
- 3.3.2 无效合同24-25
- 3.3.3 有效合同25-28
- 3.3.4 本案的具体分析28-30
- 3.4 法官释明权30-34
- 3.4.1 法官释明权基本概述30-33
- 3.4.2 本案的具体分析33-34
- 第4章 结论34-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
本文关键词:健安公司与恒铁公司租赁合同案评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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