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探究
发布时间:2021-06-29 12:35
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模糊了法律权威,使得人们必须警惕过度解释和任意解释可能造成的对于法治的消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法律解释意在通过沟通模式,来达致说服的目的,而要使这样的说服成为可能,便要求在解释过程中遵循符合被说服者共同的前见,即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当代中国法治目标的实现,核心是法律思维的运用。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释的“本体论”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
(一)解释的“方法论”与“本体论”的转折
(二)法律解释的“本体论”
二、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向“方法论”回归的可能性
(一)解释的有效性与正当性
(二)法律的规范性功能
三、法律解释向“方法论”回归的核心是运用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 郑永流. 法学研究. 2002(03)
本文编号:3256455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释的“本体论”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
(一)解释的“方法论”与“本体论”的转折
(二)法律解释的“本体论”
二、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向“方法论”回归的可能性
(一)解释的有效性与正当性
(二)法律的规范性功能
三、法律解释向“方法论”回归的核心是运用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 郑永流. 法学研究. 2002(03)
本文编号:325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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