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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辨析

发布时间:2021-07-11 02:25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前,被告人常某驾车带其妻儿赶赴湖南省长沙市,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市。于1月24日凌晨入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兄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市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其母出现咳嗽、低烧等症状后,常某安排其妻儿另行租房居住。其母于2月1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确诊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犯罪故意和生活意义的“故意”存在区别
    (二)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理解
    (三)对于“结果”与“认识内容”的理解
    (四)如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严重问题
        1.共同犯罪的处理困境
        2.部分行为的认定真空
    (五)结论观点



本文编号:327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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