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辨析
发布时间:2021-07-11 02:25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前,被告人常某驾车带其妻儿赶赴湖南省长沙市,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市。于1月24日凌晨入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兄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市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其母出现咳嗽、低烧等症状后,常某安排其妻儿另行租房居住。其母于2月1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确诊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犯罪故意和生活意义的“故意”存在区别
(二)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理解
(三)对于“结果”与“认识内容”的理解
(四)如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严重问题
1.共同犯罪的处理困境
2.部分行为的认定真空
(五)结论观点
本文编号:3277140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犯罪故意和生活意义的“故意”存在区别
(二)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理解
(三)对于“结果”与“认识内容”的理解
(四)如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严重问题
1.共同犯罪的处理困境
2.部分行为的认定真空
(五)结论观点
本文编号:327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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