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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重案中的成案适用——以《刑案汇览》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6 18:00
  清代成案的法源效力,在法律文本中是以刚性否定为前提的,尽管其中也作出了弹性而模糊的例外规定。正是这个前提,左右了人们对成案的一般态度。但是,由于律例条文的刚性和"法条有限、情伪无穷"的必然性,在司法实践中,成案又不得不作为律例之外的下位法源而适用。在司法裁判中,成案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取决于约定俗成的习惯性规则,它们是时人法律思维与司法经验的反映,值得我们去反溯性还原。因为,这不仅有助于更好地认知传统司法的经验,也是对当下问题的一种历史性回应。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 清代对成案适用的统一口径
    (一)法律文本规定的成案效力
    (二)成案推重者对成案的心态
二、 成案适用的一般方式
    (一)直接援引成案裁判
    (二)援引成案论证可得适用的律例或作为量刑的标准
三、 成案不适用的理由
    (一)远年成案不适用
    (二)未经通行不适用
    (三)情节歧异不适用
四、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清代成案的功能、效力及其运用方式[J]. 罗洪启.  政法论丛. 2018(04)
[2]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运用中的论证方式——以《刑案汇览》为中心[J]. 王志强.  法学研究. 2003(03)
[3]清代法律渊源考[J]. 何勤华.  中国社会科学. 2001(02)

硕士论文
[1]清代成案研究[D]. 陈丽如.西南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28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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