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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6 04:46
  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涉及诸多方面。其中,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是否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刑法未作具体界定,现有信贷制度对此也规定不明确。结合案例,从立法本意、维护的法益、资金的货币创造能力、来源、发放主体、特点等方面看,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不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认定是否属于套取,既需要有贷款理由的虚假性,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需要有贷款行为的欺骗性,即将贷款并非用于贷款时约定的用途而是以高利非法转贷他人。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简要事实
二、罪名及难点问题
三、案件定性分析
    (一)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是否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1. 从金融业务角度理解。
        2. 从证券监管角度理解。
        3. 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与《刑法》第175条
        4. 高利转贷罪中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一般为银行贷款。
    (二)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套取行为
    (三)如何理解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
四、总结
    (一)从立法原意上看,关于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融得资金是否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信贷资金”,刑法未作具体界定
    (二)证券融资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性质有所不同
    (三)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信贷市场的变迁与趋势[J]. 易秋霖.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10)
[2]高利转贷罪有关问题浅析[J]. 张惠芳.  河北法学. 2000(01)



本文编号:336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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