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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法理学阐释

发布时间:2021-08-28 12:17
  21世纪以来我们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所带来的诸种挑战。"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所构建起来的哲学观、神学观、法学观无法很好地对这些问题做出回应。"大地法理学"的兴起,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到的研究视角。其对西方传统的二元认识论提出了尖锐批判,主张地球是一个主体的联合,而不是客体的集合。其赋予自然本身以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要具体到每一种存在,具体到每个个体存在本身。"大地法理学"强调,自然中的每一个存在正是因为其本身的存在,而享有生存、居留和参与地球共同体演进的权利,人类无权剥夺。这一理论的使命在于消除这些非人类之存在在当下的客体地位,从而构建一个全新的法理学。 

【文章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11(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大地法理学产生的背景
    (一)全球的环境危机
    (二)西方传统认识论的困境
        1.西方传统认识论的特点
        2.西方传统认识论带来的问题
二、大地法理学的兴起及主要内容
    (一)“大地法理学”概念的提出
    (二)大地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1.大地法理学的核心要素
        2.大地法理学的主要原则
            (1)贝里提出的十大原则
            (2)昆斯提出的三大原则
            (3)差异(differentiation)原则(地球民主)
三、大地法理学的理论渊源
    (一)大地法理学对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的借鉴
    (二)大地法理学在道德层面对实证法学派的反对
    (三)大地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的吸收与借鉴
四、大地法理学与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关联
    (一)“天道观”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讨论
    (二)“人与自然一体”观念下的政治哲学观
五、结语



本文编号:336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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