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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优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1-08-30 12:5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2007年Twombly案和2009年Iqbal案判决意见引发了各界对民事起诉标准的激烈争论,焦点在于彰显自由主义精神的通知起诉标准和体现司法管理理念的合理起诉标准之间的路径博弈。通知起诉标准会引发机会主义原告成本套利的风险,而合理起诉标准则会产生原告有价值起诉被错误驳回的风险。因此,单一的民事起诉标准已无法消解前述两种风险,应选择二元化的民事起诉标准体系,并辅之以原告缴纳保证金为前提的选择退出机制。该最优路径的选择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4,35(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通知起诉标准的正当性及其不足
    (一)通知起诉标准的内涵
    (二)通知起诉标准的正当性分析
    (三)通知起诉标准适用中的问题
二、合理起诉标准的正当性及其不足
    (一)合理起诉标准的内涵
    (二)合理起诉标准的正当性分析
    (三)合理起诉标准适用中的问题
三、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优路径选择
    (一)不能选择单一的民事起诉标准
    (二) 应当建构二元化的民事起诉标准体系
四、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优路径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起诉事实论纲[J]. 张海燕.  浙江学刊. 2012(06)
[2]“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以Twombly案和Iqbal案为中心[J]. 张海燕.  法学家. 2011(03)
[3]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09(06)



本文编号:33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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