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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之债的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1-09-13 20:10
  <正>【要点】保证人配偶虽明知保证之债,但并没有以保证人的身份签订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从而承担保证责任;也不能因其明知就直接推定保证之债系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对保证之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情】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张树君。被告:李凤新。被告:李荣国。被告:王静。被告:李凤亮。被告:翟岱苓。2012年11月19日,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 

【文章来源】:山东审判. 2016,32(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要点】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目的论还是名义论
    二、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明知还是同意
    三、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单务还是双务



本文编号:339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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