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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与“私契”之间——唐代财富管理的机制选择

发布时间:2021-09-16 18:44
  唐律规定,对官私开展的借贷等活动,管理原则是"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在"官不为理"之外又规定了"官为理"的若干情形,同时对借贷等财富管理活动的利息率、利息总额、借贷主体、违约行为的解决、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又有着较为严密的管控措施。对借贷等活动"官为理"的方式,一般是在确保借贷契约依法依契履行的前提下,依照当事双方所订契约和国家法令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以依法惩治为主,对违约行为以调解为主。唐代对借贷等财富管理活动的管理,基本上是根据契约履行结果的不同情形,在"政法"和"私契"之间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20,34(04)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政法”与“私契”之间——唐代财富管理的机制选择


唐代契约管理的运行机制简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代契约的动态考察——以《赵江阴政事》和《李娃传》为中心[J]. 李效杰,陈长征.  思想战线. 2019(04)
[2]唐代契约实践中的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以民间借贷契约违约责任为视角[J]. 田振洪.  东南学术. 2012(04)
[3]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J]. 霍存福.  当代法学. 2005(01)
[4]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J]. 李祝环.  政法论坛. 1997(06)
[5]唐代的“市券”与“私契”——敦煌、吐鲁番文书札记之一[J]. 冻国栋.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1988(04)



本文编号:339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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