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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资格到权责配置: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

发布时间:2021-09-24 11:59
  人工智能的兴起对既有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带来了多重冲击与挑战,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也相应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人工智能虽类人,却不具备人之社会属性,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与人文主义精神不符,亦缺乏实际操作意义。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应对措施,应避免投入过多精力于法律人格授予等空洞化议题,而应当在保持谦抑克制立场的同时,着力分析人工智能的权责配置,明确人工智能作为"物"的情况下,权利与责任的归属问题。此外,为了降低人工智能责任对其生产制造者的不利影响,还应从宏观战略视角出发,研究人工智能产业、行业的法律激励机制。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20,4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人格化的学说及其理据
    (一)有限人格说及其理据
    (二)人格拟制说及其理据
    (三)特别人格说及其理据
三、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之质疑
    (一)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法律人格应有的社会属性
    (二)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与人文主义精神不符
    (三)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缺乏可操作性
四、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保持谦抑性
    (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法律人格并非确定人工智能责任的前提
五、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路径
    (一)人工智能权责配置的前提———风险识别
    (二)人工智能权责配置的内容———回归人工智能“物”之属性
    (三)人工智能权责配置的补充———人工智能法律激励机制探索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J]. 刘艳红.  东方法学. 2019(05)
[2]法律位格、法律主体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张绍欣.  现代法学. 2019(04)
[3]人工智能法律行为论[J]. 李爱君.  政法论坛. 2019(03)
[4]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彭诚信,陈吉栋.  当代法学. 2019(02)
[5]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6]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 杨清望,张磊.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7]反思与优化: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格赋予标准论[J]. 徐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8(07)
[8]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J]. 吴习彧.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6)
[9]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10]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 孙占利.  东方法学. 2018(03)



本文编号:34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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