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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的双重路径

发布时间:2021-10-06 22:58
  行政特权与《信息自由法》中的第一豁免条款共同开辟了美国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的两条路径。第一豁免条款确立的"国防、外交利益"保密标准,取代了原"公共利益"保密标准,限制了豁免公开范围,具有进步意义。经过1974年修法,豁免条款被增设限制条件,强调定密信息的"事实上"和"适当"两要素,注重"事前定密"规范性。法院在国家安全信息案件中极为尊让,多止于形式审查,采行"有效规范依据→定密特殊要求→主体资格正当"的审查标准,但也能动地创造了"沃恩索引",弥补了仅审查行政宣誓书的不足。通过实践发展而来的行政特权,由总统及相关高级官员所行使,旨在依法不向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开特定政府信息,但其主张应当合理,局限为军事、外交和国家安全事项。反观我国,有必要批判吸收美国经验,保证真正的国家秘密受到保护,非涉密事项不被排除于公开范围,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运行实效和精细化发展。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35(05)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路径之一:第一豁免条款
    (一)规范分析:豁免范围呈现限缩趋势
        1.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公共利益”保密标准。
        2.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中的“国防、外交利益”保密标准。
        3.面对定密过度或者滥用的现实:
    (二)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的司法审查
        1. 1974年前:司法审查规定的空白。
        2. 1974年后:重新审查与秘密审查的应用。
        3.豁免公开司法审查的实然审视。
            (1)法院奉行豁免公开“三阶段”审查基准。
            (2)第一豁免条款并未得到从严适用。
            (3)通过判例生成的特殊审查制度:沃恩索引。
二、路径之二:行政特权
    (一)行政特权的早期溯源
    (二)行政特权与司法审查
        1.雷诺案:初步的合理性要求。
        2.尼克松案:行政特权的可诉性及其限制。
    (三)行政特权的未来窥探
三、兼容并蓄:两条路径的交错应用
    (一)制度差异
    (二)目的差异
四、对我国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制度完善的启示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的内涵,推动国家秘密范围的规范化界定
    (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设计,优化司法审查标准
    (三)编织操作性强、可视化程度高的定密权力清单,朝向精细化管控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中的行政特权及其启示[J]. 孔繁华.  东南法学. 2017(02)
[2]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J]. 郑春燕.  中国法学. 2014(01)
[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国家秘密”之解释[J]. 章剑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
[4]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J]. 王锡锌.  政治与法律. 2009(03)



本文编号:34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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