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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符号中衙门、城隍庙及其互动的司法效果

发布时间:2021-10-20 05:21
  宋代是古代中国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一个历史时期,私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这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宋代司法的复杂化和现代化。宋代司法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了有别于前朝各代的地方司法体系,尤其以地方司法衙门与城隍庙形成的二元司法结构最为突出。凡是在有行政建制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府衙的附近都会建有城隍庙,城隍庙不仅在建制上仿照地方司法衙门,而且在实际的功能上发挥着国家司法的功能,与地方司法衙门形成了相互融射的司法场域,形成了宋代特有的司法效果,这些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塑型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1)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城隍的由来及其原初职能
二、从城市守护神到司法神
三、衙门与城隍庙的司法互动及效果
    (一)开启了我国最早的法官宣誓制度
    (二)司法衙门与城隍庙堂:构建两宋时期“一体两翼”的司法场域
    (三)提供“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方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析宋代道教与城隍信仰习俗的关系[J]. 王玲.  中华文化论坛. 2014(08)
[2]城隍神“法司”角色及其对世俗法制缺憾的弥补[J]. 范依畴.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9)
[3]清代江南地区的城隍庙、张天师及道教官僚体系[J]. 高万桑,曹新宇,古胜红.  清史研究. 2010(01)
[4]城隍信仰的形成与流变[J]. 范军.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4)
[5]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J]. 王铭铭.  民间文化论坛. 2006(04)



本文编号:344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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