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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产品召回的损害赔偿——基于广东本草公司与贝斯迪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5-12 05:40
  近年来我国持续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伴随的涉外产品纠纷也越来越多,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及赔偿问题也愈加复杂。在涉外产品召回时,对于消费者的现实损害可能尚未发生但却给国内销售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销售者因为缺少合同关系而无法对生产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时其有权以被侵权人的身份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适用产品召回责任排斥了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在赔偿范围上以直接损失为主,加上合理的间接损失,监管机构抽检造成的样品损失属于市场主体所应当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不能纳入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广东本草公司与贝斯迪药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广东本草药业与贝斯迪药厂产品责任纠纷的基本案情
二、涉外产品召回时销售者的请求权选择
三、销售者对生产者有权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四、涉外产品召回中生产者的赔偿范围
    (一)产品召回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
    (三)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加合理的间接损失
    (四)抽检样品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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