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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4-05-19 09:42
  在美国,作为法院开展程序合法性审查的主要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第2款第4项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之行为,法院"应当宣布非法并予以撤销"。但在程序合法性审查中,基于"无害错误"规则以及"不撤销而发回重作"这一替代性判决在不同层面的适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撤销,抑或不撤销——的确定始终是一个由法院个案衡量的问题,个案衡量的背后反映的是美国法院寻求程序法治与行政效率相平衡的努力。美国的这一经验可为我国同类问题的检讨提供智识上的支持。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美国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逻辑
    (一)合法性审查与正当性审查的“二元”结构
    (二)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运行范围
    (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法定判决形式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与“无害错误”规则
    (一)“无害错误”规则在美国法的确立与扩张
    (二)联邦最高法院对“无害错误”规则的重申
    (三)“无害错误”规则与程序合法性审查
四、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无害错误”测试
    (一)基于结果的测试标准
    (二)基于记录的测试标准
    (三)“显然没有任何影响”测试标准
    (四)小结
五、撤销判决的变通:不撤销而发回重作
    (一)法定单一撤销判决模式存在的问题
    (二)“不撤销而发回重作”判决及适用标准
    (三)“不撤销而发回重作”判决的现实与未来
六、代结语: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一)美国经验的总结
    (二)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编号:397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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