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女性执律师业的确立考论——兼论南京政府律师制度的“法统”传承
发布时间:2024-06-30 18:12
1912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男子才有资格担任律师,禁止女性执律师业。众多学者认为,近代中国允许女性执律师业,肇始于1927年南京政府颁行的《律师章程》;这项制度或传承于北洋政府,或因1920年代中期妇女运动之推动。实际上这是不准确的。有资料表明,辛亥革命后广东即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可担任律师;1919年2月,设在广州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颁行《律师章程》,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可任律师。而北洋政府,直至覆灭仍维持对女性执律师业的禁条。从"法统"传承看,南京政府的女律师制度是对南方政府的继承。研究中国女律师制度确立的社会背景,不能局限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的妇女运动,而应上溯至五四运动前的辛亥革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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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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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福建暂行律师法》(1912年6月25日),《福建公报》第232号
图一《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不过,前述广东《拟订律师暂行章程》第一书:“中央政府律师法颁布时,须从其规定。”[25]这就是说,北京政府1912年9月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律师暂行章程》颁布后,广东的女律师制度也就不再执行了。
图三1923年8月北洋政府《修正律师暂行章程》
南京政府的女律师制度,并非源自北洋政府。南方政府1919年2月规定女律师制度后,北洋政府并未跟进,律师制度形成南北差异。例如1923年8月,北洋政府《修正律师暂行章程》(共39条),仍禁止女子执律师业。其第二条规定,律师资格之一为“中华民国人民满20岁以上的男子”[36](图三)....
图一《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
在民国初年,广东率先承认女律师的法律地位,异于其他省份,显然是超前的。例如,几乎同时颁行的《江苏律师暂行章程》“律师之资格及职务”第二条,明文禁止女性执律师业:欲为律师者须具左列诸条件,一“为本国人民有行为能力之成年以上男子”[23]。与广东毗邻的福建也禁止女性从事律师行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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