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缺陷及其法律矫正
发布时间:2024-12-29 22:44
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化监管模式一直被认为是尊重市场机制下的有效监管模式。然而美国以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监管实践经验表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存在着双重缺陷。由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存在,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化监管并不能够有效实施,也无法解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公共安全风险、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等等市场失灵表现,需要通过转基因食品标识、追溯与信息披露制度的结合进行规制。对于政府监管带来的问题则需要在法治语境下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审慎监管。因此,转基因食品审慎监管是既符合转基因食品市场发展,又能够有效保护公众利益的现实解决路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来自美国的实践
2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难以避免的双重缺陷
2.1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过度依赖市场机制,市场失灵难以避免
2.2 调解市场过程中的政府失灵
2.3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法律矫正:审慎监管的现实意义
2.4 审慎监管:转基因食品市场失灵的解决
2.4.1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完善
2.4.2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2.4.3 建立风险追溯法律制度
2.5 审慎监管:“政府失灵”的法治抑制
2.5.1 政府权力的限制
2.5.2 政府权力的监督
2.5.3 问责制度的建立
3 结语
本文编号:402139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来自美国的实践
2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难以避免的双重缺陷
2.1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过度依赖市场机制,市场失灵难以避免
2.2 调解市场过程中的政府失灵
2.3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法律矫正:审慎监管的现实意义
2.4 审慎监管:转基因食品市场失灵的解决
2.4.1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完善
2.4.2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2.4.3 建立风险追溯法律制度
2.5 审慎监管:“政府失灵”的法治抑制
2.5.1 政府权力的限制
2.5.2 政府权力的监督
2.5.3 问责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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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2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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