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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02-05 14:58
   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
    (一)契约自由理论
    (二)主体平等理论
二、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
    (一)“契约自由”的思想
    (二)“契约自由”的法律规定
    (三)“契约自由”在传统契约中的表达
三、清水江文书中的“契约自由”
四、中国传统契约中的“主体平等”
    (一)“主体平等”的思想
    (二)“主体平等”的法律规定
    (三)“主体平等”在传统契约中的表达
五、清水江文书中的“主体平等”
结语



本文编号:40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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