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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中国家庭、家户组织的制度考察

发布时间:2025-02-27 19:19
   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户则是由亲属关系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单位。在成员范围和规模上,多数家庭、家户是等同的,清末以来不同时期家庭成员在迁移流动频度上存在差异,家庭、家户成员范围的一致程度有所不同。当代社会转型下人口流动就业增加,使家庭成员的地域分割增多,家庭、家户构成差异增大。清末和民国时期,法律等制度赋予家长管理家庭、约束家属行为的责任;解放后,家庭成员平等制度得到贯彻,家庭已无家长之设。只有对家庭、家户组织进行兼顾性考察和研究才能对两者的构成特征、成员关系、功能及存在的问题有较全面的把握。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进路
    (一)有关制度环境的阶段划分
    (二)学界目前研究状态
二、家庭、家户组织的认定标准
    (一)家户及其成员的认定
    (二)家庭及其成员的认定
        1.强调家庭为较长时间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
        2.强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与家户成员范围比较
    (一)家庭与家户等同
    (二)家大于户
        1.制度规定中的家大于户。
        2.民间惯习中的家大于户——父债子还的含义。
        3.家庭成员出外上学、谋生所导致的家大于户。
    (三)户大于家
        1.制度规定中的户大于家。
        2.家庭、家户成员认定范围不同导致的户大于家。
四、家庭、家户中的家长、户主与家属
    (一)家长和家属
        1.家长的出任及其权利。
        2.家属。
    (二)户主和家属
        1.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户长或户主
            (1)户长与家长一体或以一体为主。
            (2)原系一家分居后户和户主的确立原则。
        2.解放后的户主
            (1)户主担当者。
            (2)户主的主要职责。
五、结 语



本文编号:403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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