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发布时间:2017-06-23 14:16
本文关键词: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要遵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10日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而作出,属严重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作者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违法;治安管理;裁判要旨;上诉人;责令停产停业;听证程序;违法事实;行政执法;
【分类号】:D920.5;D922.1
【正文快照】: □案号一审:(2013)东行初字第33号二审:(2014)菏行终字第43号【案情】原告:司付立。被告:山东省东明县公安局。第三人:张瑞功。2013年2月8日15时许,原告司付立之子司某驾车行至东明县长兴集乡长兴集村时,与路边卖烟花爆竹的李某某摊位发生刮擦,因修车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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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7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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